圖片解讀
政策原文
? ? ? ?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為規范城市道路移交接管行為,明確建設單位和接收管理單位的權利義務,確保工程建設與管理順利銜接。 (二)政策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0號)、《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主要內容 《移交接管辦法》包含四個部分: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嘉善縣魏塘街道、羅星街道所轄區域以及惠民街道、大云鎮部分所轄區域(具體為東到外環路、南到滬杭高速、西至蘇通高速、北至茜涇塘,總規劃面積約147.01平方公里)內政府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的移交接管工作。 (二)工程接收管理 1.項目開工前。縣建設局在城市道路工程開工前,明確城市道路接收管理單位,并告知建設單位和接收管理單位。建設單位和接收管理單位應及時相互告知道路建設信息和接收管理條件。 2.項目開工后。接收管理單位可以提前參與城市道路的初步設計評審、施工圖交底、竣工驗收等環節;涉及使用功能的設計變更、工程質量問題和事故的處理等重大工程事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接收管理單位。 3.項目竣工后。在城市道路驗收合格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和接收管理單位應當辦理維護和管理移交手續。建設單位和接收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開展城市道路會計核算。 (三)其他規定 1.已接收養護管理的城市道路在質保期內發現質量問題,由接收管理單位通知建設單位負責整改,建設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合格。建設單位對已移交管護工程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存在異議的,可申請縣建設局組織技術部門鑒定。 2.建設單位返還施工單位工程質量保證金前應征求接收管理單位的意見。 3.舊路擴建、改造工程,施工期在30天以上的,在施工期(從開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內工程用地范圍的現有道路及附屬設施養護等工作由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管護。 4.縣建設局根據接收養護管理的城市道路等級、數量、狀況、養護維修定額等內容編制養護經費預算,報縣財政部門申請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調整或下一年度財政預算。 (四)特殊情況 1.城市道路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移交接管手續的,接收管理單位可要求重新組織質量評估,評估結果達到該工程原設計標準的,方可移交接收管理。 2.因特殊原因,確需移交但尚不具備移交條件的城市道路,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移交接收手續。 3.臨時、緊急或較小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改造項目,改造完成后不得不投入使用的,經雙方協商后,竣工驗收合格后直接由接收管理單位接管。 三、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實施。 四、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嘉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聯系方式:0573-8910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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