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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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道)農業農村與生態環境辦公室(農業農村辦公室): 現將《嘉善縣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嘉善縣農業農村局 2025年9月1日? ??
嘉善縣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含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下同)的認定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0號)、《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引導支持農業龍頭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22〕35號),結合嘉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對象 縣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通過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在規模和經營指標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企業、農副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二、組織實施 申報縣級農業龍頭企業遵循自愿、擇優推薦原則,一般每2年進行一次,由嘉善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 三、申報認定 (一)申報要求 1.企業類別。申報企業為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等。 2.企業規模。生產、加工、流通型企業總資產規模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100萬元以上(種養業企業固定資產5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300萬元以上(流通型企業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其中,農產品電商企業總資產規模1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3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300萬元以上,以互聯網方式銷售本地農產品占總銷售收入比重達到50%以上;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總資產規模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100萬元以上,其中,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額在3000萬元以上,綜合批發市場交易額在1億元以上。 3.企業效益。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5%,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現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4.企業資信。申報企業應具備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近2年內無不良征信記錄;企業應遵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5.帶動能力。生產、加工、流通和電商企業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200戶以上或聯結一定規模的生產基地(其中種植業不少于500畝、水產養殖不少于100畝、生豬不少于200頭、家禽類不少于1萬羽)。在生產、加工、流通過程中,通過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從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購的原料占比不低于總量的50%,訂單合同履約率在90%以上;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直接或通過經營戶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周邊農戶或聯結基地5000畝以上,市場中農產品交易占總交易量的80%以上。市場信息收集、整理、發布等工作規范及時,對當地農業結構優化、主導產業形成和本地農產品流通作用明顯。 6.其他要求。在農業生產性服務、種子種苗研發、高新技術開發、農產品電子商務、特種種養殖等領域經營業績突出、示范作用顯著的企業,或者主營產品具備科技含量高、品牌影響力強、地方特色顯著、出口潛力大等條件之一的企業,可適當放寬發展規模和帶動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國家、省有關部門定點或重點聯系的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優先考慮。 (二)申報材料 1.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經營及產業化發展情況報告; 4.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5.企業開戶行查詢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后出具的企業資信證明; 6.企業所在地鎮(街道)提供的企業帶動能力、利益聯結關系說明及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分局(所)或農業農村(與生態環境)辦公室提供的近2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情況證明、企業產品質量安全情況證明。 (三)申報程序 農業企業在申報期內向所在地鎮(街道)提出申請,各鎮(街道)農業農村(與生態環境)辦公室負責對申報企業及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并蓋章后,將申報材料(一式二份)報送至縣農業農村局。 (四)認定程序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申報企業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實地踏勘,經審定同意和公示無異議發文公布。 四、運行監測 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監測遵循動態管理、優保劣汰原則,一般與市級以上龍頭企業監測工作同步開展。 (一)監測材料 1.縣級農業龍頭企業運行監測表; 2.企業農業產業化發展情況報告; 3.由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經稅務部門蓋章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報表; 4.企業變更名稱的,須提供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變更登記證明。 (二)監測程序 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在監測期內向所在地鎮(街道)提交監測材料,各鎮(街道)農業農村(與生態環境)辦公室負責對監測企業及其監測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并蓋章后,將監測材料(一式二份)報送至縣農業農村局。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監測企業及其監測材料進行審定,經審定同意和公示無異議后,監測合格的企業與新認定的企業一并發文公布。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五、其他要求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認定縣級農業龍頭企業: (一)在申報或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舞弊行為的,或不按規定提供監測材料,拒絕參加監測的; (二)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而破產或兼并的;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5日起實施。原《嘉善縣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嘉善縣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善農〔2020〕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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