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我縣現行《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善農〔2020〕16號)于2020年制訂,其中部分政策內容已不適應當下農業農村發展需要。根據2023年嘉興市農業農村局等4部門出臺的《關于印發〈培優做強農業龍頭企業加快引領農業高質量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嘉農發〔2023〕39號)文件中新的標準和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縣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加強對農業龍頭企業的服務,扶持培育壯大龍頭企業,增強輻射帶動能力,根據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發展現代農業的新要求和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新情況,根據農業龍頭企業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有必要重新制定《嘉善縣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0號)、《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引導支持農業龍頭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22〕35號)、《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等4部關于印發浙江省省級骨千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農產發〔2022〕5號)、《關于印發〈嘉興市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嘉農經〔2018〕60號)。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分五塊內容,主要內容包括: (一)適用對象:明確《辦法》的適用對象。 (二)組織實施:明確《辦法》由嘉善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 (三)申報認定。明確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的申報要求、申報材料、申報程序和認定程序。 (四)運行監測。明確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的監測要求,包括監測材料和監測程序。 (五)其他要求。明確不得認定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的幾種情況。 四、其他事項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5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嘉善縣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善農〔2020〕16號)同時廢止。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嘉善縣農業農村局 解讀人:馮若瑤 聯系方式:0573-84237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