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和企業: 現將新修訂的《嘉善縣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嘉善縣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創新券制度,加強創新資源統籌,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因地制宜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關于進一步推廣應用創新券 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浙科發條〔2017〕70號)、《關于開展長三角科技創新券通用通兌試點的通知》(浙科合〔2020〕3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券,包括浙江省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浙江券)和長三角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長三角券),其中長三角券重點支持跨省域提供或接受科技創新服務。 第三條 創新券由縣科技局負責發放和兌現,主要用于鼓勵企業向高校、科研院所和創新平臺等購買技術創新服務開展各類科技創新活動。創新券支持范圍覆蓋技術創新全過程,但不同類型之間不得重疊,且不得與其他科技項目重復資助。 第四條 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縣科技局負責創新券工作的日常事務,制定和完善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負責制定創新券資金預算、發放、審核及兌現等工作。縣財政局負責創新券經費保障、發放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三章 對象與范圍 第六條 創新券的支持對象為具有創新需求的,在嘉善縣注冊,并與開展科技合作的服務載體無任何隸屬、共建、股權等關聯關系的企業。經認定入駐嘉善國際創新中心(上海)等域外“飛地”的企業,等同本縣注冊企業同等享受創新券政策。 第七條 浙江券的接受對象為經“浙江科技大腦”注冊登記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創新服務平臺、重點企業研究院、重點實驗室、檢測機構、查新機構等載體。長三角券接受對象為符合《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江蘇省科學技術廳、浙江省科學技術廳、安徽省科學技術廳、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執行委員會關于開展長三角科技創新券通用通兌試點的通知》(滬科合〔2020〕31號)規定的載體。 第八條 創新券支持范圍包括各類載體為縣域企業提供的技術服務、科技成果“先用后轉”保險服務、科技獎項申報獎補等。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或已列入基礎公益研究計劃、重點研發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扶持、網上技術市場成交項目補助、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補助等其他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的不再納入創新券的支持范圍。 第四章 使用和兌付 第九條 創新券使用和兌付的相關要求如下: (一)技術服務類(載體券) 企業在新產品、新技術研發過程中使用載體提供的測試分析、技術查新、科技評估、產品設計、大儀共享、科技項目專項審計等技術服務。同一企業同一年度使用測試分析、技術查新、科技評估、產品設計、大儀共享等每個單項不超過3萬元,累計最高不超過15萬元,企業在簽訂服務協議后,按不超過實際服務費用的50%直接申領抵用。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在科技項目驗收申報等需要專項審計服務單個可使用額度為2000元/項,不足2000元的,按實結算,累計使用不超過1萬元。 提交兌付材料包括:服務協議、服務結果憑證(如查新報告、檢驗檢測報告、科技評估報告、設計方案、大儀共享完成證明、專項審計報告等)、付款的銀行回單或發票。 (二)科技成果“先用后轉”保險服務類(企業券)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采用科技成果“先用后轉”模式在善轉化科技成果,需在簽訂先用后轉合作協議后,向縣科技局進行合同備案;按照投保費用80%申領使用浙江券,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內使用此類創新券最高不超過10萬元,單個項目不超過1萬元。 提交兌付材料包括:先用后轉合作協議、保單及支付憑證。 (三)科技獎項獎補類(企業券) ? ? ? ? 對企業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申報各級科學技術獎,一次性給予2萬元的獎勵。 ? ? ? 線上提交兌付材料包括:兌現申請表、縣人民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報送函。 第十條 創新券采用自主申領和集中兌現的方式,根據年度預算資金安排情況分多次兌現,具體兌付時間節點以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創新券的申領、使用、確認、兌現等環節通過浙江科技大腦網上進行。企業首次申領創新券,需要進行資格認定。浙江券在浙江科技大腦創新券申請界面,完善實名認證信息,提供營業證照、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等掃描證明材料,由縣科技局進行資格審核,經審核通過后獲得使用資格;長三角券在浙江科技大腦進行資質審核,并將相關證明材料上傳,經審核通過后發放額度。 第十二條 企業或載體申請兌現創新券,應于服務結果出具后或項目完成后,須在6個月內提交創新券兌付。企業或載體按照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由縣科技局開展初審、復核等工作,經核查無誤后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縣科技局會同縣財政局審批后撥付。 第十三條 創新券申領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同一周期內,企業可多次申領創新券,創新券使用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逾期系統自動收回。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創新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買賣,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五條 對通過創新券騙取財政資金的企業和各類載體,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實行限期整改、給予警告、停撥或追回財政資金;依據有關規定,列入信用“黑名單”,3年內不再給予科技項目和財政科技資金支持。構成違紀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嘉善縣科技創新券使用及兌付實施細則》(善科〔2019〕23號)、《嘉善縣長三角科技創新券通用通兌實施細則(試行)》(善科〔2021〕8號)實施細則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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