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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修訂背景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進行了第二次修正。我縣現行《嘉善縣太浦河長白蕩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17年1月1日實施,其中部分內容已與《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和實際情況不符。2022年4月,經省政府同意,嘉善縣太浦河(長白蕩)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了優化調整,與原有區劃發生了較大變化。因此,有必要修訂《嘉善縣太浦河長白蕩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二、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四)《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五)《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六)《關于嘉善縣太浦河(長白蕩)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優化調整方案的復函》(浙環函〔2022〕85號) 三、主要內容 (一)《管理辦法》明確了適用于嘉善境內太浦河(長白蕩)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的保護及相關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辦法》明確了太浦河(長白蕩)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具體范圍,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防護要求進行了具體說明。《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二次修正后,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秉持與上位法一致原則,《辦法》修訂后明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不得從事《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相應禁止的行為。具體為: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1)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2)網箱養殖、投餌式養殖、旅游、游泳、垂釣;(3)停泊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4)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經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1)設置排污口;(2)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3)貯存、堆放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4)危險貨物水上過駁作業;(5)沖洗船舶甲板,向水體排放船舶洗艙水、壓載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6)使用含磷洗滌劑、農藥和化肥。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三)《管理辦法》縣人民政府及保護區范圍涉及的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飲用水水源水質負責,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護和改善水源環境、做好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工作。村(社)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本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四)《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縣太浦河(長白蕩)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委員會及辦公室、縣生態環境、建設、水利、衛生健康、農業農村、交通、供水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工作。 四、實施時間 《管理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五、解讀機關與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嘉善分局 聯系方式:0573-891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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