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號)等要求,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縣司法局對由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制定發布的與《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不一致、不銜接、不配套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同時,在清理過程中發現,個別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主要內容已和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符,或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情況,一并予以修改。經縣政府同意,決定修改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12件。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決定修改的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12件)
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決定修改的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12件)
一、《嘉善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善縣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善政發〔2017〕180號) 將第二部分第一點中的“3.完善食鹽批發行為管理。凡有資質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域經營業務,應當在食鹽批發跨區管理制度框架下,委托我縣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開展批發業務,或通過其他合法合規的方式銷售,不得自行設置代轉批環節;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各類商貿流通企業及個人,不得向其他批發企業、零售單位、食品加工單位提供食鹽批發經營業務。機關、學校、醫院、大型企業食堂、餐飲企業等用鹽集中的重點單位,實行食鹽批發企業直接供應制度,確保用鹽安全。(牽頭單位:縣經信局、縣市場監管局,責任單位:縣商務局、縣鹽業公司)”修改為“3.完善食鹽批發行為管理。凡有資質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域經營業務,應當在食鹽批發跨區管理制度框架下,委托具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開展批發業,或通過其他合法合規的方式銷售,不得自行設置代轉批環節;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各類商貿流通企業及個人,不得向其他批發企業、零售單位、食品加工單位提供食鹽批發經營業務。機關、學校、醫院、大型企業食堂、餐飲企業等用鹽集中的重點單位,實行食鹽批發企業直接供應制度,確保用鹽安全。(牽頭單位:縣經信局、縣市場監管局,責任單位:縣商務局、縣鹽業公司)”。 二、《嘉善縣人民政府關于鼓勵股權投資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善政發〔2020〕12號) 1.將第一部分第二點“加強股權投資機構規范發展。股權投資機構應依法在我縣登記設立,并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從事業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從事非法集資等活動,股權投資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刪除。 2.將第三部分第七點中的“股權投資機構在我縣轉讓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益,以其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為標準,給予80%獎勵”刪除。 3.將第四部分第十點中的“2.對合伙制股權投資機構,以其自然人合伙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合伙人因投資形成的當年地方財政貢獻為標準,給予80%獎勵。對公司制股權投資機構,以其因投資形成的當年地方財政貢獻為標準,給予80%獎勵”和“4.對注冊資本3000萬元及以上,管理基金規模超過20億元且對我縣新增財力貢獻較大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地方新增財政貢獻為標準,給予不高于10%的一次性獎勵”刪除。 4.將第四部分第十一點中的“3.股權投資機構投資于我縣的企業和項目,以股權投資機構當年形成地方財政貢獻為標準,給予90%獎勵”修改為“鼓勵創投基金、產投基金向祥符蕩科創中心集聚,對股權投資企業在投資項目退出后給予支持獎勵”。 三、《嘉善縣人民政府關于鼓勵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善政發〔2021〕6號) 將第二十一條“企業總部遷至縣外的,已實施的《關于鼓勵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政策獎勵和補助予以清算收回”刪除。 四、《嘉善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善政發〔2022〕1號) 1.將第二部分第十一點“鼓勵發展服務業總部經濟。瞄準世界500強、全國500強、民營500強、行業100強企業,集聚一批金融、設計、會展、文創、廣告、咨詢總部型(區域總部)企業。對新引進或新設立的總部型(區域總部)企業,年度社會貢獻增長10%以上的,給予增長10%以上部分全額獎勵,連續獎勵不超過3年”修改為“鼓勵發展服務業總部經濟。對新引進或新設立且認定為總部企業的,按引進或設立當年實收資本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將第三部分第十六點“鼓勵跨境電商貿易平臺建設。鼓勵企業參與跨境電商綜合平臺建設,提升區域品牌影響力,促進電子商務轉型升級。對跨境電子商務龍頭企業,年度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額首次達到1億美元、5000萬美元、2000萬美元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刪除。 五、《嘉善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善縣深入實施農業“雙強”行動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善政發〔2022〕8號) 將第二部分第七點中的“建設一里谷、雨露空間等一批骨干冷鏈物流基地”修改為“建設一批骨干冷鏈物流基地”。 六、《嘉善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善縣推進文旅深度融合高質量發展獎補辦法的通知》(善政發〔2023〕24號) 將第二部分第五點中的“23.地接。對組織國內外(非嘉善籍)游客10人及以上的團隊,游覽我縣2個及以上收費A級景區并入住嘉善縣住宿單位(包括旅游飯店、限上住宿單位、等級民宿,名單每年另行公布)1晚及以上,當年度累計組團量達到200人以上的地接旅行社,給予每人50元獎補,單個旅行社獎補最高20萬元”修改為“23.地接。對組織國內外(非嘉善籍)游客10人及以上的團隊,游覽我縣2個及以上收費A級景區并入住嘉善縣住宿單位1晚及以上,當年度累計組團量達到200人以上的地接旅行社,給予每人50元獎補,單個旅行社獎補最高20萬元”。 七、《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善縣開展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善政辦發〔2006〕148號) 將第三部分第一點中的“人保財險嘉善支公司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賠業務服務網絡,并延伸到鎮和村,方便群眾參保和理賠”修改為“保險公司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賠業務服務網絡,并延伸到鎮和村,方便群眾參保和理賠”。 八、《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善縣農業豐收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善政辦發〔2018〕114號) 將第五條“每年獎勵項目一般不超過6項,共設置一、二、三等獎。其中一等獎1項,獎勵30000元;二等獎2項,每項獎勵20000元;三等獎3項,每項獎勵10000元。獎勵經費由縣財政在主管部門年初預算中安排”修改為“每年獎勵項目一般不超過6項,共設置一、二、三等獎。其中一等獎1項,二等獎2項,三等獎3項,由縣政府頒發獎狀”。 九、《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善政辦發〔2020〕22號) 1.將第二部分第三點中的“6.建立物業服務費動態調價機制。按照‘質價相符、優質優價’原則,鼓勵物業服務行業協會制定全縣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并按服務等級制定物業服務費指導價。探索建立物業服務費動態調價機制和委托代收機制”刪除。 2.將第二部分第三點中的“8.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引育扶持機制。將物業服務業納入全縣現代服務業扶持發展范疇,出臺相關扶持政策激勵物業服務企業做優做強。對經考核、評定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的,可在縣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服務定點采購、單位樓宇物業公開招投標中給予適當加分,開發建設單位在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中也可參照執行。加大引進優質物業服務企業力度,重視物業服務企業人才引育工作,對物業服務行業人才引進、技能培訓給予適當的政策補貼,增強行業人才儲備力量”修改為“8.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引育扶持機制,將物業服務業納入全縣現代服務業扶持發展范疇,出臺相關扶持政策激勵物業服務企業做優做強。加大引進優質物業服務企業力度,重視物業服務企業人才引育工作,對物業服務行業人才引進、技能培訓給予適當的政策補貼,增強行業人才儲備力量”。 十、《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新一輪支持分布式光伏發展的若干意見》(善政辦發〔2022〕25號) 將第四點中的“運維服務企業應在我縣具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售后服務網點”刪除。 十一、《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善縣機動車停車場(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善政辦發〔2022〕33號) 1.將第三部分第三點中的“縣交投集團負責政府投資的城區公共停車場的建設、運營和維護等工作”刪除。 2.將第三部分第六點中的“停車場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征求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綜合執法、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意見,辦理竣工規劃核實手續。停車場竣工驗收合格后,經備案方可投入使用”修改為“停車場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征求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綜合執法、建設、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門意見,辦理竣工規劃核實手續。公共停車場、經營性專用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自停車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停車場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十二、《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善縣推進傳統優勢產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善政辦發〔2023〕37號) 將第二部分第四點中的“13.加強區域品牌建設。強化行業品牌建設,鼓勵長盛、晉億、雙飛、夢天等龍頭企業和行業協會牽頭,建立區域品牌培育提升機制,打造一批具有較強影響力和嘉善特色的區域品牌和行業品牌。推進‘品字標’擴面提質,實施浙江精品培育行動,加強‘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動態管理、績效管理,加大對傳統企業自主品牌的培育支持力度,提升競爭力。到2024年,新增‘品字標浙江制造’認證企業6家、‘浙江制造精品’3個。(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縣經信局、各鎮(街道))”修改為“13.加強區域品牌建設。強化行業品牌建設,鼓勵龍頭企業和行業協會牽頭,建立區域品牌培育提升機制,打造一批具有較強影響力和嘉善特色的區域品牌和行業品牌。推進‘品字標’擴面提質,實施浙江精品培育行動,加強‘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動態管理、績效管理,加大對傳統企業自主品牌的培育支持力度,提升競爭力。到2024年,新增‘品字標浙江制造’認證企業6家、‘浙江制造精品’3個。(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縣經信局、各鎮(街道))”。 善政辦發〔2024〕33號(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決定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