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為保護本縣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安全和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浙江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刑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野生動物資源狀況及其棲息繁衍規律,制定發布《嘉善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二、主要內容 (一)禁獵區。 嘉善縣行政區域內全域。 (二)禁獵期。 全年。 (三)禁獵工具與禁獵方法。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誘捕裝置以及彈弓、弓弩、捕鳥網、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和裝置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誘捕等方法進行獵捕。 (四)禁獵對象。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省一般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五)有關規定。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獵捕。凡未經批準,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2日起施行。監督電話:110。 三、政策解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對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護。” 2.《浙江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從事其他妨礙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禁獵區和禁獵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懲治。” 4.《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解讀機關、解讀人及其聯系方式 1.解讀機關:嘉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解讀人:王青 3.聯系方式:0573-842333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