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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嘉善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嘉善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根據《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43號)、《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浙政辦發〔2021〕58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要求,按照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社會參與、政策銜接、保障適度、自愿供養的原則,進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強化政策落實,形成托底保障有力、統籌銜接有序、管理服務有效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格局,進一步強化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員照料服務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區先行典范建設。 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認定 本縣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無生活來源。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6個月內,月均收入低于本縣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本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三)無履行義務能力。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特困人員;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嘉興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本縣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嘉興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本縣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本縣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內容和標準 (一)基本生活保障。通過現金或實物方式,為特困人員提供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其中集中供養服務機構按不低于當月基本生活標準的10%向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發放零用錢。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按不低于上年嘉興市城鎮人均消費支出的50%確定。嘉善縣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按照嘉興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標準作同步調整。 (二)照料護理。根據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等相關規定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包括在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和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機構,其照料護理費用,分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輕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四類,原則上分別按嘉興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40%、20%、10%確定。照料護理費用由供養服務機構統籌使用。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用,按照在社會機構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用標準的50%執行。照料護理費可用于購買護理用品和照料護理、康復訓練等服務產生的支出,以及支付特困人員住院治療的陪護費用。 (三)疾病治療。財政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點就醫原則,合理安排就醫。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疾病治療經費不足部分由所在鎮(街道)予以兜底保障。 (四)住房救助。為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符合居住條件的住房與設施。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 (五)教育救助。對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按政策給予相應的教育救助。 (六)喪葬服務。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照料服務者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喪葬費用除去惠民殯葬減免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費后,其余從救助供養經費中統籌列支。 四、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和在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可以自行選擇救助供養形式,原則上1年內不得隨意變更。對完全或者中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原則上安排集中供養服務。對有意愿入住供養服務機構的特困人員,優先安排床位保障。 (一)集中供養服務。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充分征求個人意愿,統籌安排到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向民辦養老機構購買供養服務。未成年人應當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對患有精神疾病、傳染病等疾病的,應當妥善安排其供養和醫療服務,必要時送往專業醫療機構治療或托管;對重度殘疾的,可以安置到專門的機構。 (二)分散供養服務。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安排提供照料服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采取親情照護、鄰里助養、社會托養等形式,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 (三)救助供養協議簽訂。縣民政局應當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或照料服務者、村(居)民委員會簽訂救助供養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等,確保特困人員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務。 (四)財產處置。特困人員的動產、房產等私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承包土地經營、使用、管理及其權益處置,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救助供養協議的約定處理。 五、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理程序 (一)申請資料。 申請特困人員需提交本人身份證。 (二)申請程序。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他人代為提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救助供養政策。對無能力申請的,應主動幫助其申請。 (三)審核程序。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后,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等相關材料報縣民政局確認。對公示有異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重新公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聲明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 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拒絕核查的,不予救助。 (四)確認程序。 縣民政局應當全面審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核準,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五)終止程序。 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員會或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后,在所在村(社區)或供養機構公示7天。無異議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民政局核準,并從下月起終止救助供養;有異議的,縣民政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并重新公示。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村(居)民委員會。 縣民政局應當每年對特困人員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進行入戶調查和復核,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 六、供養服務機構管理 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在縣域范圍統籌,可以采取毗鄰鎮(街道)協商共享服務的方式,也可以向民辦養老機構購買服務。 (一)明確服務內容。供養服務機構按照救助供養協議,為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提供整潔、有序的場院生活環境,豐富特困人員的日常生活和精神生活。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為特困人員提供服務和幫扶,滿足多樣化服務需求。 (二)加強規范管理。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強化兜底保障職責,重點接收完全或者中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可為社會老人提供有償服務。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設施、衛生、食品、藥品、財務、檔案管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確保機構安全、規范運行。 (三)提升服務能力。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配置必要的管理、護理和后勤服務人員。應配備不少于1名持證社會工作者,為特困人員提供社會工作服務。供養服務機構應當為特困人員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或者與周邊醫療衛生機構簽約合作等方式,為特困人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在特困人員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村(居)民委員會、監護人或者經常聯系人并將其轉送至定點醫療機構救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負總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具體負責申請受理、調查審核、日常管理服務等工作,協助開展對供養服務機構工作的監管,明確對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照料服務職責,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縣民政局要切實負起主管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縣財政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衛生健康、教育、建設、人力社保、醫保等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積極配合縣民政局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相關工作,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強化政策統籌。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制度與其他社會救助以及有關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政策制度的統籌銜接。特困供養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保障待遇,但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殘疾人兩項補貼和養老服務補貼。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困境兒童認定條件,已納入孤兒、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救助供養待遇。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 (三)強化資金保障和管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必要運行經費納入當地財政保障。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以從中安排資金用于改善特困人員的生活。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和照料護理費用,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執行,按月統一發放到供養服務機構賬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按月通過“一卡通”社會化方式發放到特困人員個人賬戶,照料護理費用按照救助供養協議支付給提供服務的組織或個人。照料護理費用不足部分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兜底保障。 (四)提升長效管理水平。依托省大救助信息系統加強特困救助供養工作管理,實施供養對象網上審核確認。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案”管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者進行登記管理,完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者信息。供養服務機構和受委托的照料服務者,應當如實記錄供養服務和照料護理情況。 (五)嚴格績效管理和監督。縣民政局、縣財政局應當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落實情況的績效管理。對已納入救助供養范圍的特困人員,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復核。對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因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縣民政局應當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審核確認程序、救助供養標準、救助供養對象名單進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對擬確認或擬終止的救助供養對象及時向社會公示,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及時查處。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善政辦發〔2023〕8號(嘉善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暫行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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