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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起草背景 為促進我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配置資源科學合理、公平公正,按照中央部委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特困供養救助工作實際,制定了《嘉善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二、起草依據 1.《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43號) 2.《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4〕18號) 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浙政辦發〔2021〕58號) 三、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由總體要求、救助供養認定、救助供養內容和標準、救助供養形式、救助供養辦理程序、供養服務機構管理、保障措施等七個部分組成。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要求,按照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社會參與、政策銜接、保障適度、自愿供養的原則,進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強化政策落實,形成托底保障有力、統籌銜接有序、管理服務有效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格局,進一步強化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員照料服務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區先行典范建設。 (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認定 本縣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內容和標準 包括基本生活保障、照料護理、疾病治療、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喪葬服務六個方面。其中: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按不低于上年嘉興市城鎮人均消費支出的50%確定;照料護理方面,分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輕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四類特困人員,護理標準原則上分別按嘉興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40%、20%、10%確定。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用,按照在社會機構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用標準的50%執行。 (四)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和在家分散供養。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安排到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向民辦養老機構購買供養服務。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安排提供照料服務。 (五)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理程序 申請特困人員需憑本人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初審意見,并由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民政局確認。最后,由縣民政局作出核準。 (六)供養服務機構管理 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在縣域范圍統籌,可以采取毗鄰鎮(街道)協商共享服務的方式,也可以向民辦養老機構購買服務。服務內容主要是為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同時,加強規范管理,提升服務能力,配置必要的管理、護理和后勤服務人員,以及配備不少于1名持證社會工作者。 (七)保障措施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負總責,縣民政局要切實負起主管職責,衛生健康、教育、建設、人力社保、醫保等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積極配合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相關工作。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制度與其他社會救助以及有關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政策制度的統籌銜接。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必要運行經費納入當地財政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及時查處。
四、執行時間 本《暫行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五、解讀機關 嘉善縣民政局,聯系電話:0573-8402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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