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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廢止后有關銜接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20〕87號)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6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征地時間在2020年12月15日后、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農用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合法權源資料且在辦理征地手續時仍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被征地農民。 (二)被征地人員安置數量,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人均耕地(擁有承包經營權等合法權屬的其他農用地參照耕地計算)比例測算確定指標數。安置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確定的指標數依法產生,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名單進行審查、公示、確認后,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障手續。 (三)被征地農民安置時間起點為該宗土地經過合法程序批準,以收到批準文書政府發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計算。 二、實施辦法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不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可以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1.足額籌集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繳費補貼標準2021年為181500元/人,今后適時調整。 2.增設一檔高繳費檔次,繳費標準為3300元/年。 3.本人需要繳納49500元,個人賬戶為49500元。本人已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需按規定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繳費補貼和個人繳費的總和用于計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60周歲以上人員年齡每增加1歲,用于計發待遇的繳費額度比例降低5%,最低降至50%。 5.征地單位所在鎮(街道)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參照當年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支付24個月金額,在征地時一次性發放,今后適時調整。 (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可以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籌資設立繳費補助。標準為全省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18%×132,繳入征地單位所在鎮(街道)指定賬戶。征地保障辦理后,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于次年第一季度到各鎮(街道)憑參保證明領取繳費補助。 2.征地單位所在鎮(街道)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參照當年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支付24個月金額,在征地時一次性發放,今后適時調整。 3.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至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15年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享受繳費補助;至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可以延期繳費至滿15年,個人繳費部分也按規定享受繳費補助。繳費補助的剩余部分,按5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可繼承。 (三)其他辦法。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滿4年及以上在其延長繳費期間,或者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由征地單位所在鎮(街道)按照我縣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月發放待遇。在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月停止發放上述待遇。 2.未滿16周歲的、勞動年齡段及以上人員不愿意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時已經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由征地單位所在鎮(街道)發放一次性征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為當年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4個月金額。 3.被征地農民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辦法按嘉興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執行。 (1)征地時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在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可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月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可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選擇一次性補繳或按月延繳。 (2)征地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月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可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選擇一次性補繳或按月延繳。 4.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征地保障手續辦理后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標準,由征地單位所在鎮(街道)予以補足。 三、資金籌集 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資金由實施征地的部門或單位按保障人數足額籌集,籌資標準為每人35萬元,并按照上上年度嘉善縣城鄉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的比例而調整。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關于嘉善縣被征地人員實行養老生活補助統籌辦法的意見》(善政〔2003〕109號)、《關于下發嘉善縣被征地人員分流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善政〔2003〕112號)、《關于嘉善縣因經濟社會發展用地的涉及人員實行養老生活補助統籌辦法的意見》(善政〔2004〕49 號)、《嘉善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善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的通知》(善政發〔2011〕100號)同時廢止。2020 年12月15日之后產生的被征地農民,按本通知執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今后國家和省、市有統一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嘉善縣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善政發〔2022〕5號(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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