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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調整背景 2020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61號),明確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職工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參保范圍,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被征地農民的繳費年限。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廢止后有關銜接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20〕87號),明確廢止省政府令第264號。我縣人民政府《關于嘉善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的通知》(善政發〔2011〕100號)、《關于規范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的通知》等文件中涉及征地安置方式和生活保障制度等內容,與省最新文件有較大抵觸,需要在不突破上級政府新的政策和制度的前提下作出調整與完善,以便有效銜接新老政策。 二、調整原則 1.合法性原則。不違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出臺的政策經得起上級有關部門的審查及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查,沒有后續的法律風險。 2.合理性原則。注重本地新老政策銜接的同時,也要注重與嘉興市本級等地政策的協同;注重解決政策差距的同時,也要防止新政策待遇過優造成以前被征地農民群體不穩定。同時要尊重客觀實際,深刻理解政策不可能實現所有人都滿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可行性原則。既要確保被征地農民接受新政,不影響甚至更有利于征地拆遷,又要便于基層理解掌握和實際經辦操作,同時要保證財力可預期、可承受。 三、政策的主要內容 (一)政策需要把握的重要時點 適用對象:在2020年12月15日后、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農用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合法權源資料且在辦理征地手續時仍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被征地農民。 安置時間:起點為該宗土地經過合法程序批準,以收到批準文書政府發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計算。 (二)人員分類和參保辦法 第一類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不選擇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 這類人員指征地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或者已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但未辦理延繳;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愿選擇職工養老保險的。 上述兩類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城鄉居保,也可以選擇領取一次性征地安置補助費。選擇參加城鄉居保的其初次待遇計發不低于同期職工養老待遇,手續上需辦理城鄉居保高繳費檔次登記并繳費,標準為3300/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同時足額籌集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用于待遇計發,繳費補貼暫定181500元。原先繳納的職保或者城鄉居保需先進行清退,否則系統無法辦理。 選擇參加城鄉居保的女性被征地農民,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50-60歲),按照我縣失業保險金標準(目前1656元,隨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而調整)按月發放過渡期補助,在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月停止發放上述補助。 考慮到居保調待幅度沒有職保大,予以適當彌補,在征地時,按照征地時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4個月金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第二類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到齡已辦理延繳的被征地農民 這類人可以按規定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后享受的待遇有: 繳費補助:標準為全省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18%*132。繳費補助可用于補貼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繳費補助用完后仍未繳滿15年職工養老保險的,需本人繼續繳納滿15年,該部分繳納的費用征地單位不予補助。繳費補助總額減去已享受的補助費用的剩余金額,在被征地農民領取養老金時一次性發放剩余金額的50%。 經濟補助:在征地時可以一次性領取經濟補助,按照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4個月。 過渡期補助: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繳滿15年的,職工養老保險自己繳費滿4年及以上在其延長繳費期間,按照我縣失業保險金標準(目前1656元,隨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而調整)按月發放過渡期補助。在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月停止發放上述補助。 第三類人員:未滿16周歲的、勞動年齡段及以上人員不愿意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地時已經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由征地單位所在鎮(街道)發放一次性征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為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4個月金額。 (三)其他 1、征地后的醫療保險 被征地農民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辦法按嘉興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執行。 征地時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在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可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月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可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選擇一次性補繳或按月延繳。 征地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月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可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選擇一次性補繳或按月延繳。 2、喪葬補助金、撫恤金 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按照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執行。 參加城鄉居保的被征地農民已辦理征地保障手續并且城鄉居保高繳費檔次登記繳費后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15年標準享受,補足差額。 (四)資金籌集 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資金由實施征地的部門或單位按保障人數足額籌集,籌資標準為每人35萬元,并按照上上年度當地城鄉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的比例而調整。 四、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嘉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聯系人:陸建飛; 聯系方式:0573-84120227,0573-8423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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