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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落實《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嘉政辦發〔2021〕57號)精神,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運營管理全過程監督,切實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經縣政府同意,現就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 1.堅持多方參與。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堅持“誰投資、誰所有”,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土地為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和政府閑置住房轉變用途等多種方式,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在滿足需求的情況下,將閑置的公租房及安置房房源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 2.堅持供需匹配。各鎮(街道)根據各自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以及人口流入情況,按照保基本的原則,科學合理制定年度建設計劃,確保供需平衡,并積極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配租、監督管理等工作,實現可持續運營。 3.堅持監測評價。縣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運行情況監測評價工作。重點監測評價本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對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情況的成效,強化結果運用。 (二)主要目標。以人口凈流入、新市民較多的鎮(街道)為重點發展區域(根據人口、產業發展等變化情況,重點發展區域適時調整),到2025年,全縣建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1.7萬套(間),探索發展共有產權住房,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以公租房及保障性租賃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得到有效緩解。 二、保障標準 (一)保障對象。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城鎮無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 (二)建設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分為住宅型和宿舍型兩類,其中住宅型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高層、小高層可適當放寬10平方米左右;宿舍型以建筑面積20-45平方米戶型為主。已經開工建設或通過現有建成住房轉化的,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戶型面積大的可以按間出租,適合改造成小戶型的應予以改造。 (三)租金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85%確定,由投資主體或運營管理主體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評估確定,或依據政府發布的參考價格確定。 三、支持政策 (一)按照規劃引領、職住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在編制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要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單列用地計劃并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劃撥、租賃或出讓等方式供應,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三)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農民集體意愿的前提下,允許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建、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四)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經縣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 (五)產業園區內的存量工業項目,以及產業園區外畝均效益A、B類企業用地面積50畝以上的存量工業項目,在確保安全、滿足職工居住需求、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新建、拆除重建、擴建等方式,將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涉及工業用地的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標調整的,經綜合評估,按程序調整有關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依法辦理相關項目審批手續。產業園區內的新建工業項目,可結合實際和職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產業園區統籌小微企業需求,統一規劃、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可由產業園區管委會投資建設或與工業項目企業聯合投資建設,其中小微企業園區必須由園區統一規劃、建設。 (六)新開工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應獨立成棟(幢)、可封閉管理、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間)。 (七)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要積極爭取中央、省級財政各項補助資金,縣財政局要在現有經費渠道基礎上給予支持。 (八)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在項目建設階段,可以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資金,具體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2〕910號)有關要求執行。 (九)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等各類有關資金,可統籌用于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十)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主體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支持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企業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 (十一)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存在混合性質情況的,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由供用雙方協商混合用量比例,執行分類價格。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十三)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賃住房聯審機制,建設、發改、經信、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對申報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建設、分配、運營管理方案實施聯合審查,形成聯審意見,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1.利用新供應國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由建設主體向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部門會同發改、經信、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對項目立項(備案)、選址定點、建設規模、生態環境等進行聯合審查,形成聯審意見,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2.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在申報認定前,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并報經村集體所在鎮(街道)同意;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須經產業園區管委會同意。鎮(街道)或產業園區管委會同意的項目,由建設主體向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部門會同發改、經信、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對項目立項(備案)、選址定點、建設規模、生態環境等進行聯合審查,形成聯審意見,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3.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由項目主體向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部門會同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經信、生態環境、消防、水務、供電等部門對建設、分配、運營管理方案實施聯合審查,形成聯審意見,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4.利用現有建成(在建)住房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由項目主體向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部門會同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經信、人力社保等部門對分配、運營管理方案實施聯合審查,形成聯審意見,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由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經信、建設、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通過浙江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分別辦理項目立項(備案)、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可以告知承諾制的方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手續,實行聯合驗收。 四、監督管理 (一)準入管理。政府給予政策支持的租賃住房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持政策。各鎮(街道)要對現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類政策支持的租賃住房進行全面梳理,符合規定的均應申報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不納入的不得享受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專門支持政策。 (二)建設管理。相關責任部門應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工程質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產的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實行全過程重點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滿足日常生活所需;要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集中式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應遵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有關規定執行。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采取代建模式,引入品牌企業參與項目建設,提升保障性租賃住房品質。 (三)租住管理。加快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數字化管理,加強項目申報、建設、出租和運營的全過程管理,防止以租代售。其中政府投資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實行收支兩條線,可由各鎮(街道)統一管理,鼓勵產權單位選聘經驗豐富、運營能力強的第三方專業機構負責運營管理;企業投資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由用人單位負責申請、配租、租金收繳、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滿足本單位、本系統職工需求后尚有多余房源的,可按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面向社會出租。承租對象獲得當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當地其他產權型住房的,應及時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積極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四)權屬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須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涉及整體轉讓的,須經縣政府審核批準,轉讓后原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不變,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變。保障性租賃住房如遇征收拆遷,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 五、組織保障 (一)強化部門協作。縣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全縣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縣建設局負責牽頭指導各鎮(街道)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計劃申報、項目認定、建設籌集、運營管理等工作,牽頭做好對各鎮(街道)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監測評價工作。縣發改局負責牽頭指導各鎮(街道)做好非工業項目立項審批(備案)、中央預算內投資爭取和管理、REITs試點申報等工作。縣經信局負責牽頭指導各鎮(街道)做好工業項目備案。縣財政局負責牽頭指導各鎮(街道)爭取中央、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加強地方財政資金支持,引導各鎮(街道)統籌資金支持政策等工作。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牽頭指導各鎮(街道)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規劃審批、用地供應等工作。縣稅務局負責牽頭指導各鎮(街道)落實相關稅費減免政策等工作。人行嘉善縣支行、縣銀保監組負責牽頭指導各鎮(街道)做好金融支持等工作。國網嘉善縣供電公司、縣水務集團、縣城投集團等部門負責落實改建項目水、電、氣等執行民用價格標準等工作。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協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二)做好政策銜接。把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在梳理現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礎上,銜接好國家住房保障“三房”體系,落實好各類支持政策。對符合規定的,均應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并及時兌現各類政策資金和稅費減免。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鎮(街道)、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利用報刊、宣傳手冊等傳統媒介及官網、官微等新媒體,多渠道、廣覆蓋大力宣傳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政策,讓廣大企業、群眾知曉政策規定、辦理流程。充分調動各方推進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各類主體積極參與、社會廣泛支持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善政辦發〔2022〕28號(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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