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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復同意了《關于支持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意見》,明確提出“持續改善城鄉居民居住條件”的意見,要求完善住房保障體系,針對新市民、低收入困難群眾等重點群體,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給,探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和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 2021年6月至12月,國務院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先后出臺了《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21〕59號)、《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嘉政辦發〔2021〕57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著力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 二、制定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 2.《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21〕59號) 3.《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嘉政辦發〔2021〕57號) 三、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主要明確了五個方面的政策內容。 一是明確總體要求。堅持多方參與、供需匹配、監測評價等基本原則。到2025年,全縣完成建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1.7萬套(間)目標;二是明確保障標準。對保障對象、建設標準和租金標準進行了相應明確;三是明確支持政策。對土地、財政、金融、稅費等支持政策及簡化審批流程進行了相應明確;四是明確監督管理。對準入、建設、租住、權屬等管理內容進行了相應明確;五是明確組織保障。縣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全縣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明確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職責分工,并進一步規定了政策銜接、宣傳引導等事宜。 四、適用范圍及標準 該文件適用對象為嘉善縣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 五、術語釋義 保障對象: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城鎮無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 建設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分為住宅型和宿舍型兩類,其中住宅型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高層、小高層可適當放寬10平方米左右;宿舍型以建筑面積20~45平方米戶型為主。 租金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85%確定,由投資主體或運營管理主體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評估確定,或依據政府發布的參考價格確定。 六、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嘉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聯系電話:0573-8402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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