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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現就全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嘉善縣行政轄區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 二、重大節日和重要慶祝、慶典活動確實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發放的《焰火燃放許可證》。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全縣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廣大人民群眾應當自覺遵守本通告的規定。任何人均有權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攜帶、燃放煙花爆竹制品的行為進行勸阻,或向有關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舉報電話:110。 六、本通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都紊瓶h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善政發〔2019〕4號)同時廢止。
嘉善縣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善政發〔2021〕15號(嘉善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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