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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有關部門(單位): 《嘉善縣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嘉善縣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精神,為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規范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由縣政府授權的縣級機構(部門)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一級企業和由縣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出資所辦的一級企業。一級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三)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具體包括: 1.利潤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按照規定應當上交的年度凈利潤; 2.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權(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企業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凈收入; 4.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獲得的(扣除清算費用)凈收入,以及按照國有股權(股份)比例應分得的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清算(扣除清算費用后的)凈收入; 5.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縣財政局履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和指導職責,組織做好縣級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縣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和有關黨政、事業單位作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統稱“預算單位”),組織和監督所出資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五)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照規定上交國庫,納入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銜接,將國有資本收益更多投向保障和改善民生領域。 二、范圍與比例 (六)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1.國有獨資企業以年度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提取的法定公積金等后,按照一定比例計算上交收益,具體比例由縣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會同預算單位在綜合考慮企業重大項目投入、企業承受能力和自身發展等因素后核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健全動態調整機制,收益上交比例確需調整的,由縣財政局會同預算單位提出建議,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2.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建立健全分紅機制。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執行,并實行全額上交。 3.國有產權轉讓凈收入、國有獨資企業清算凈收入、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以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取得的清算凈收入中應付國有股部分,全額上交。 4.劃轉充實社保基金的國有資本,按照中央、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七)收益緩交減免情況 1.經縣政府批準成立的政府產業基金,其稅后利潤不征收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2.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不足10萬元的,免交當年應交利潤。 3.經縣政府批準,政策性和特殊行業企業可以暫緩上交或免予上交縣級國有資本收益。 企業因國家政策重大調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應當向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由預算單位初審,縣財政局提出建議意見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企業應當將減免的應交利潤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三、申報與核定 (八)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申報,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1.利潤收入,由企業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一次性申報,并附送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2.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后40日內、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據實申報,并附送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股東(大)會審議決定上年利潤分配方案的時間原則上不得晚于當年9月底。 3.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后40日內,由企業或者預算單位授權的機構據實申報,并附送批準文件、資產評估報告、轉讓費用清單及發票、產權轉讓合同和其他有關資料。 4.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后40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據實申報,并附送股東大會關于實施清算的決議或有關部門批準清算的文件、清算人或管理人組織成立的文件、清算審計報告、企業清算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涉及資產評估項目應附送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 5.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在收益確定后40日內,由相關企業申報,并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九)預算單位審核所監管(所屬)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后,報送縣財政局復核。無預算單位的企業直接報送縣財政局審核。 (十)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以下情況核定: 1.利潤收入,根據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規定的上交比例計算核定。計算企業應交利潤的年度凈利潤,可以依法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按照規定提取的法定公積金等。對于因更正前期會計差錯引起的以前年度凈利潤增加的部分,應根據上述計算口徑予以補交。 2.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全額核定。 3.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產權轉讓協議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并按照產權、股權轉讓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全額核定。 國家對轉讓境內外上市企業國有股權所得收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根據持有的企業國有股權比例應分得的企業清算凈收益全額核定。 5.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由縣財政局會同預算單位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據實核定。 四、收益上交與違規處理 (十一)應交利潤的上交,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1.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預算單位或縣財政局報送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原則上當年應交利潤應當在申報日起4個月內交清。 2.預算單位在收到所監管(所屬)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后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縣財政局復核。縣財政局在收到預算單位審核意見或無預算單位的企業申報表后2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3.預算單位根據縣財政局復核同意的結果,向所監管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無預算單位的企業由縣財政局直接向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 4.企業根據預算單位或縣財政局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在通知明確的時間內辦理國有資本收益繳款手續。 (十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在收到預算單位或縣財政局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后,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直接上交縣財政。 (十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企業、預算單位授權的機構或清算組(管理人)等在收到預算單位或縣財政局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后,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直接上交縣財政。 (十四)對于滯留、欠繳國有資本收益的企業、單位,縣財政局和各預算單位應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繳,并將因滯留、欠繳國有資本收益而產生的利息收入,一并上交國庫。 (十五)各項國有資本收益的減收、免收或者緩收,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縣有關規定辦理。按照本辦法應當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企業、單位有隱瞞、挪用、拖欠、不交或少交以及違規審核國有資本收益等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其他 (十六)本辦法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如有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善政辦發〔2025〕40號(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善縣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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