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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樣編號為SBJ26330000002730795的荷蘭豆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嘉善縣施記蔬菜經營部銷售的荷蘭豆經流通環節抽樣檢驗,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測機構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流通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經核查,當事人的銷售上述不合格的荷蘭豆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了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因本案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處理如下:不予行政處罰。 二、抽樣編號為XBJ26330421306630055ZX的鐵棍山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嘉善義福生鮮店(個體工商戶)銷售的鐵棍山藥經流通環節抽樣檢驗,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測機構杭州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流通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經核查,嘉善義福生鮮店(個體工商戶)現場已無經營痕跡,營業執照已注銷,無法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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