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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樣編號為GZJ25330000300432284的白芷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嘉善晨曦農副產品店(個體工商戶)銷售的白芷經流通環節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測機構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流通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經核查,當事人銷售上述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白芷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銷售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因本案當事人履行了食品經營者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二、抽樣編號為SJC25330000301133919的紅棗枸杞猴菇米漿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嘉興市億發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紅棗枸杞猴菇米漿經流通環節抽樣檢驗,霉菌項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沖調谷物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測機構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流通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經核查,當事人銷售上述霉菌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紅棗枸杞猴菇米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因本案當事人履行了食品經營者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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