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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嘉善政復〔2024〕159號
申請人:楊某 被申請人:嘉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申請人楊某不服被申請人嘉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2024年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以下簡稱“信息公開答復”)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9月3日收到,經補正后于9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及相關證據、依據材料。案件審理中,本機關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26日向申請人作出的編號:2024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2.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事項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購買位于嘉興市嘉善縣干窯鎮某某路與某某路交叉口某某項目的商品房,為了解案涉項目的相關信息,申請人于2024年5月**日通過EMS 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開上述建設項目的相關信息,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26日向申請人作出編號:2024年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于2024年7月27日送達申請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內容違法:一、根據《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規定,被申請人是案涉建設項目預售資金監管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屬于相對不公開,行政機關決定不予公開應當說明理由。結合《條例》第二十條和國務院辦公廳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以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均屬于主動公開事項,行政機關未主動公開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信【】息公開方式申請獲取。所涉信息存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內容但可以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區分處理,對可公開部分依法予以公開。在規范表述上,《條例》第十六條對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是否公開表述為“可以不予公開”,而非“不予公開”,因此,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屬于相對不公開事項,而非絕對不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就是否以及如何公開進行裁量后作出決定。本案中,答復相關政府信息行政執法案卷信息而不予公開,但沒有說明不公開的實質性理由,陷入了“以結論證明結論”的循環論證,該理由說明是難以令人信服的。從立法目的來看,2019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時新增了行政執法案卷可以不予公開的規定。在《司法部負責人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答記者問》中,司法部負責人稱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的原因是:“行政執法案卷信息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且通常涉及相關主體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比欢?,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問題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中已有詳細規定。如果只是為了保護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被泄露,則無需另行規定行政執法案卷可以不予公開。申請人在信息公開申請中已經提交了利害關系證明,被申請人的答復嚴重違背上述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申請人作出“1.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2. 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表;3. 營業執照;7. 商品房項目預售方案(包括由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的商品房開發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及分層、分戶平面圖一房一價樓盤信息表);8.房屋面積預測繪成果;9.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及預售款監督方案;10.已備案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12.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比例的說明、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符合規定要求的工程形象進度鑒證單);13.監管項目說明(工程建設進度、建設計劃、工時間投入的資金說明、需投入資金及使用計劃、申請項目樓號、總建筑面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前置文件包括:16.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19.監理單位質量評估報告;設計單位質量檢查報告;勘察單位質量檢查報告;施工單位工程質量竣工報告;20.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26.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政府信息屬于被申請人在履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2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政府信息屬于被申請人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的答復違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轉發<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答復規范>的函》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義務時,首先應當確認案涉政府信息“有沒有”,行政復議作為事后救濟審查途徑,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應當首先確認案涉政府信息“有沒有”,確認其作出案涉行政行為的基本事實是否真實。案涉政府信息有沒有也是政府信息公開保障申請人知情權的應由之意,案涉政府信息“有沒有”直接影響申請人案涉政府信息和案涉建設項目相關事實的判斷和認識。三、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的通知》8. 3的規定,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書”屬于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獲取保存的政府信息,是案涉政府信息的公開主體,被申請人作出上述“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公開職責”的答復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行政機關作出案涉政府信息不屬于其公開職責的,應當說明理由,被申請人作出相關答復僅答復相關政府信息不屬于其公開職責,但并未說明理由,答復內容違法。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事實認定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受案。2024年6月3日,被申請人收到由本案申請人楊某通過中國郵政EMS快遞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位于嘉興市嘉善縣某某鎮某某路與某某路交叉口某某項目的相關政府信息。信息獲取方式要求“紙面”、“郵寄”。二、檢索核實。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進行了如下核實、檢索等工作:1.核實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所涉項目的基本情況。⒉就本案所涉相關信息向嘉善縣建筑業管理服務中心、嘉善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服務中心、嘉善縣城市建設檔案館進行系統內部檢索查詢。嘉善縣建筑業管理服務中心、嘉善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服務中心于2024年7月24日反饋了書面檢索證明;嘉善縣城市建設檔案館于2024年7月24日反饋了書面檢索證明。三、答復。(一)答復內容。被申請人就申請人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在進行全面檢索核實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等相關規定,依次作出如下答復:⒈就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1)》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2)》中涉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文件 3.施工組織設計;4.監理單位中標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6.參建五方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書;7.施工單位中標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以及“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接收證明書》”,經檢索核實信息存在,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向申請人提供如下信息材料復印件:①某某施工組織設計;②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注冊號:***);③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注冊編號:浙**);④嘉善縣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某某-監理單位);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授權委托書(某某-監理單位);嘉善縣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某某-設計單位);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授權委托書(某某-設計單位);嘉善縣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某某-施工單位);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授權委托書(某某-施工單位);嘉興市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某某-勘察單位);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授權委托書(某某-勘查單位);嘉善縣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某某-建設單位);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授權委托書(某某-建設單位);⑤浙江省建設工程檔案驗收意見書(善2023-**號)。⒉就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1)》中涉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文件 1.建設工程參見各方質量責任書【按申請人補正說明為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2.全套審查的施工圖紙一份(紙質);5.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杜絕違法發包、轉包、分包及掛靠承諾書;8.施工單位中標通知書;9.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11.監理單位合同;12.建設工程質量交底告知書”,經檢索核實,前述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請人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被申請人無法提供。⒊就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1)》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3)》中涉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文件 10.工程總承包合同”和“工程明細表”,被申請人經審查,其中“工程總承包合同”為答復人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職權過程中所收取的申請材料,“工程明細表”【按申請人補正說明為記載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周期、投資預算、施工進度和預計完工時間等內容的文書文件】為被申請人在履行商品房預售許可職權過程中所收取的申請材料,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前述信息應屬于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故,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向申請人告知了前述事實、依據及理由,并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公開。⒋就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4)》中涉及的“不動產權籍調查報告(房屋測繪報告或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房屋面積測算技術報告書)”,根據2019年《嘉興市機構改革方案》以及相關三定方案,房產測繪職責已由建設主管部門劃轉至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該信息已不屬于被申請人公開職責權限范圍。因此,被申請人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之事由,并建議申請人向嘉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咨詢了解,同時提供了咨詢聯系電話。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盡職進行了檢索核實,并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了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二)答復程序。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因申請人申請內容不明確,被申請人根據《條例》第二十九、第三十條之規定,于2024年6月11日向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補正告知〔2024〕2號),告知申請人就有關表述不明確的信息于1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申請人于2024年6月18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情況說明》。被申請人因故無法按期作出答復,故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于2024年7月1日通過中國郵政EMS快遞向申請人送達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延期告知〔2024〕*號),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2024年7月2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編號:2024年第**號),并通過中國郵政EMS快遞送達至申請人,申請人已于2024年7月27日簽收。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前述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十條之規定。同時,被申請人在上述書面答復書中向申請人告知了其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的途徑及期限,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之規定。故,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編號:2024年第**號),程序合法。四、申請人關于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編號:2024年第**號)內容違法的主張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一)申請人所主張的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無事實依據。申請人在申請書中關于“15. 預售資金繳存、審批和劃撥情況;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申請及撥付記錄;預售款專用賬戶及資金撥付情況文件”;“1.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2. 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表;3. 營業執照;7. 商品房項目預售方案(包括由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的商品房開發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及分層、分戶平面圖一房一價樓盤信息表);8.房屋面積預測繪成果;9.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及預售款監督方案;10.已備案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12.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比例的說明、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符合規定要求的工程形象進度鑒證單);13.監管項目說明(工程建設進度、建設計劃、工時間投入的資金說明、需投入資金及使用計劃、申請項目樓號、總建筑面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前置文件包括:16.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19.監理單位質量評估報告;設計單位質量檢查報告;勘察單位質量檢查報告;施工單位工程質量竣工報告;20.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2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26.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以及申請人證據材料中所提供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5)》中所涉“節能審查意見書”等相關答復內容的主張,經核實,前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均不在被申請人所收到的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之列。故,申請人的上述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二)申請人關于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違法的主張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蓖瑫r,《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發證機關作出的施工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薄渡唐贩款A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睋丝芍阂环矫?,《行政許可法》已經通過告知程序、保障陳述和申辯權以及聽證程序充分保障了與行政許可事項存在直接重大利益的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了行政程序中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另一方面,該法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決定主動公開的義務,明確了不特定公眾對于行政許可結果即行政決定的查閱和知情權,也就此確立了行政許可卷宗查閱的邊界,這也是該法為什么沒有就行政許可案卷的卷宗閱覽權另行作出相應規定的原因,《行政許可法》立法本意關于知情權和參與權所保護的對象是行政許可申請人及直接重大利害關系人,而非所有不特定的公眾,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也同樣印證了《行政許可法》前述立法本意。如果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行政許可實體決定或許可程序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則可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救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結合到本案中,申請人所申請的涉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申請材料“工程總承包合同”和涉及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申請材料“記載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周期、投資預算、施工進度和預計完工時間等內容的文書文件”,根據《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鄙暾埲怂炗喌摹渡唐贩抠I賣合同》也明確引用了預售許可文件作為銷售依據。也就是說,在本案所涉某某項目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包括在取得兩證過程中,申請人尚無法成為前述行政許可行為的利害關系人,亦無法遵循《行政許可法》規定享有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因此,申請人主張其作為利害關系人應當享有案涉行政許可案卷的知情權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根據《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針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影響其權益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征收、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笨芍姓S可案卷屬于行政執法案卷。同時,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被申請人經核實案涉“工程總承包合同”、“記載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周期、投資預算、施工進度和預計完工時間等內容的文書文件”均為相關行政許可案卷內容后,基于上述《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及立法本意,將被申請人對案涉信息屬性的認定理由及所適用的法規依據一并告知申請人,并告知其不予公開,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申請人的相關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三)申請人關于房屋測繪相關信息的主張無法律和事實依據?!秶临Y源部 中央編辦關于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5〕20號)明確,將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 63 號)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四)房地產調查或者測繪報告”。同時,經查證“中共嘉善縣委 ?嘉善縣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嘉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嘉善縣林業局)“工作職能”欄目第三條可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主要職責包括:“(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十三)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睋耍簧暾埲司蜕暾埲怂暾埖摹安粍赢a權籍調查報告(房屋測繪報告或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房屋面積測算技術報告書)”,明確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之事由,并建議申請人向嘉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咨詢了解,同時提供了咨詢聯系電話,符合《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申請人的主張被申請人未說明理由,答復內容違法,無法律和事實依據。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盡職進行了檢索核實,并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編號:2024年第**號),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無法律和事實的依據,請求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為。 經審理查明:2024年6月3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EMS 郵寄的4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嘉善縣某某鎮某某路與某某路交叉口某某建設項目相關信息:第1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文件,包括:1.建設工程參建各方質量責任書;2.全套審查的施工圖紙一份(紙質);3.施工組織設計;4.監理單位中標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5.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杜絕違法發包、轉包、分包及掛靠承諾書;6.參建五方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書;7.施工單位中標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8.施工單位中標通知書;9.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10.工程總承包合同;11.監理單位合同;12.建設工程質量交底告知書。第二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接收證明書》。第三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工程明細表。第四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不動產權籍調查報告(房屋測繪報告或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房屋面積測算技術報告書)。 被申請人順著第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的信息排序,對將第二、三、四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中的信息予以排序。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1.建設工程參建各方質量責任書;4.監理單位中標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7.施工單位中標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14.工程明細表”申請內容不明確或申請內容指向不清晰且不唯一,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并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補正告知〔2024〕*號)要求申請人補正。2024年6月1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情況說明》,申請人明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參建各方包括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各單位的名稱,請被申請人根據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表及附件提供的項目名稱、項目位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號、開發建設單位(銷售方)等信息和關鍵詞在被申請人相關檔案中檢索查詢確認。監理單位中標人員、施工單位中標人員資格證書指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取得的從事相關業務的相應等級的資格證書以及相關人員的一級建造師、二級建造師、造價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消防工程師、安全工程師、注冊建筑師和注冊結構師等證書。工程明細表是指記載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周期、投資預算、施工進度和預計完工時間等內容的文書文件?!?024年7月1日,被申請人制作并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延期告知〔2024〕*號),告知申請人將延期答復。 2024年7月24日,被申請人下屬單位嘉善縣建筑業管理服務中心、嘉善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服務中心出具檢索證明,證明載明:經檢索嘉善縣建筑業管理服務中心、嘉善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服務中心相關檔案材料,“1.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各方簽署的質量責任書;2.全套審查的施工圖紙一份(紙質);5.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杜絕違法發包、轉包、分包及掛靠承諾書;8.施工單位中標通知書;9.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11.監理單位合同;12.建設工程質量交底告知書?!鄙鲜稣畔⒉淮嬖?。 2024年7月26日,被申請人作出“信息公開答復”,告知申請人:經檢索查詢,申請人申請公開的“3.施工組織設計;4.監理單位中標人員資格證書;6.參建五方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書;7.施工單位中標人員資格證書;13.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接收證明書》”信息存在,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將上述信息復印件提供給申請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1.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各方簽署的質量責任書;2.全套審查的施工圖紙一份(紙質);5.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杜絕違法發包、轉包、分包及掛靠承諾書;8.施工單位中標通知書;9.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11.監理單位合同;12.建設工程質量交底告知書”信息不存在,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被申請人無法提供。經審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有關“10.工程總承包合同”政府信息屬于被申請人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14.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周期、投資預算、施工進度和預計完工時間等內容的文書文件”政府信息屬于被申請人在履行商品房預售許可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和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公開。經審查,被申請人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的規定,申請人申請的“15.不動產權籍調查報告(房屋測繪報告或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房屋面積測算技術報告書)”政府信息不屬于被申請人公開職責,建議申請人向嘉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咨詢,聯系電話:0573-***。 被申請人于當日將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郵寄申請人,申請人于7月27日簽收。申請人不服該答復,引發本案爭議。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3.施工組織設計;4.監理單位中標人員資格證書;6.參建五方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書;7.施工單位中標人員資格證書;13.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接收證明書》”的政府信息,被申請人已提供給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檢索,申請人申請公開的“1.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各方簽署的質量責任書;2.全套審查的施工圖紙一份(紙質);5.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杜絕違法發包、轉包、分包及掛靠承諾書;8.施工單位中標通知書;9.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11.監理單位合同;12.建設工程質量交底告知書”不存在,證據確鑿。被申請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告知申請人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請人無法提供,并無不當。 《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執法程序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或者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啟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裁決等申請的,應當采取……。”行政許可相關信息屬于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根據在案證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等“多合一”許可案卷中,“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周期、投資預算、施工進度和預計完工時間等內容的文書文件”對應的信息文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案卷中。申請人申請公開的“10.工程總承包合同;14.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周期、投資預算、施工進度和預計完工時間等內容的文書文件”信息屬于被申請人行政許可案卷信息,申請人決定不予公開并告知了理由,并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奔紊瓶h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使測繪工作與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不動產登記工作職能,被申請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告知申請人其申請的“15.不動產權籍調查報告(房屋測繪報告或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房屋面積測算技術報告書)”政府信息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公開,建議申請人向嘉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咨詢,聯系電話:0573-***,并無不當。 根據在案證據,無法證明申請人曾向被申請人提交了關于“某某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書”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稱被申請人作出“‘1.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2. 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表;3. 營業執照;7. 商品房項目預售方案(包括由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的商品房開發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及分層、分戶平面圖一房一價樓盤信息表);8.房屋面積預測繪成果;9.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及預售款監督方案;10.已備案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12.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比例的說明、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符合規定要求的工程形象進度鑒證單);13.監管項目說明(工程建設進度、建設計劃、工時間投入的資金說明、需投入資金及使用計劃、申請項目樓號、總建筑面積)’政府信息屬于本機關在履行商品房預售許可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前置文件包括:16.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19.監理單位質量評估報告;設計單位質量檢查報告;勘察單位質量檢查報告;施工單位工程質量竣工報告;20.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26.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政府信息屬于本機關在履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2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政府信息屬于本機關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本機關查明,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中不存在上述答復內容,申請人所稱與事實不符。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2024年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 ???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嘉善縣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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