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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嘉善政復〔2024〕190號 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 申請人張某某不服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10月21日收到,于10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及相關證據、依據材料。因本案與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有利害關系,本機關依法追加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第三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答復及相關證據材料。案件審理期間,本機關依法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2、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重新處理并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9月12日在淘寶購買生活用品,期間購得被投訴舉報人生產銷售的“無糖電解質固體飲料”消費619.5元,產品標準號:GB7101,生產日期:2024年8月12日。經查看,涉案產品配料含有:檸酸鉀;營養成分中含有:鉀的含量,所以氯化鉀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的,鉀的使用范圍僅包括,調制乳粉(僅限孕產婦用乳粉)類別,不含飲料及固體飲料類別,屬于超范圍使用營養強化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申請人于2024年9月15日通過郵政掛號信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后,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是錯誤的。一、涉案產品營養成分表標注了(鉀)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依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4.3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問答:二十三、本標準與《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的關系。本標準規定了營養強化劑在不同食品類別中允許使用的種類、化合物來源和使用量要求:《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規定了食品添加劑在不同食品類別中允許使用的種類和最大使用量要求。對于部分既屬于營養強化劑又屬于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核黃素、維生素C、維生素E、檸檬酸鉀、B胡蘿卜素、碳酸鈣等,如果以營養強化為目的,其使用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如果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則應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的要求。明顯本案中“檸檬酸鉀”在營養成分表標注了(鉀)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的。《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規定“檸酸鉀、氯化鉀”使用范圍不包括固體飲料類別,涉案產品,屬于超范圍使用營養強化劑。三、被申請人回復的“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為“某某無糖電解質固體飲料”的銷售方,“某某無糖電解質固體飲料”由江蘇某某營養品有限公司生產是認定事實不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如委托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委托人和受托人一并查處。如委托生產合同中約定相關質量安全責任由受委托方承擔,則委托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受委托方承擔相關責任,但不免除委托方作為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責任人所應承擔的質量安全責任。因此,本案第三人作為委托方具有對自己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的法定義務。所以被申請人稱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為某某無糖電解質固體飲料的銷售方,是錯誤的。綜上,被申請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望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4年9月2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起的投訴舉報材料,稱其因生活需要于2024年9月12日在淘寶購買生活用品,期間購得被投訴舉報人生產銷售的“無糖電解質固體飲料”消費:619.5元,產品標準號:GB7101,生產日期:2024年8月12日。經查看,涉案產品配料含有檸檬酸鉀;營養成分中含有鉀的含量;所以氯化鉀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的,鉀的使用范圍僅包括調制乳粉(僅限孕產婦用乳粉)類別,不含飲料及固體飲料類別,屬于超范圍使用營養強化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1.依法書面受理投訴舉報,并在案件辦結后書面郵寄告知處理結果;2.依法責令被投訴舉報人退還貨款并賠償;3.依法處罰被投訴舉報人,并依法給予舉報獎勵。2024年10月10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開展現場檢查。第三人確認涉案“某某無糖電解質固體飲料”為其銷售的產品。第三人提供了涉案飲料的檢測報告、送貨單、委托加工合同等材料。因未發現當事人存在被舉報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制發《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郵寄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認為,檸檬酸鉀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中可以作為強化鉀元素的化合物來源,食品類別是調制乳粉(僅限孕產婦用乳粉)。同時檸檬酸鉀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中也可以作為酸度調節劑。當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的添加量和食品類別添加,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該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的要求。第三人委托生產的涉案飲料中添加了檸檬酸鉀,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表A.2載明“可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中,檸檬酸鉀的作用是酸度調節劑使用,因此檸檬酸鉀可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涉案飲料配料表中標注含有檸檬酸鉀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問答(修訂版)(十六)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如何標示營養信息。“既是營養強化劑又是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維生素C、維生素E、β-胡蘿卜素、核黃素、碳酸鈣等,若按照GB?14880規定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其含量及NRV%(無NRV值的無需標示NRV%);若僅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可不在營養標簽中標示。”之規定,該產品在營養成分表中標明“鉀”含量,亦不違反上述規定,只是第三人為了真實反映涉案飲料中營養素的含量,讓消費者了解食品營養組分。因此,進行了營養聲稱的并非一定是強化劑,申請人認為涉案飲料涉嫌超范圍使用營養強化劑的舉報內容并不成立。第三人在涉案飲料中添加檸檬酸鉀的行為未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請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第三人稱:第三人委托生產加工的工廠為江蘇某某營養品有限公司,該公司在國內外有4個研發中心和11個生產基地,其規模和年產值在全國能排到前五的營養品生產廠家,有成熟的配方研發團隊,也是第三人選擇該工廠生產的原因。固體飲料并非新品類,成熟的工廠熟知法律法規,不可能出現違規添加成分的低級錯誤。在第三人收到申請人投訴的第一時間,就要求某某工廠出具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并從工廠法務人員口中得知,關于檸檬酸鉀的投訴,他們在同一時間內多位客戶均接到了一樣的投訴,且投訴文案都是一模一樣。第三人在各大電商平臺銷售頁面,均展示了配料表和營養成分表,檸檬酸鉀和鉀元素的含量都是公示的。正常買家如果對產品有疑問或者不認可產品,第一反應是咨詢客服或者選擇不購買,但是申請人并未咨詢過任何關于檸檬酸鉀的問題,并直接大量購入該產品共619.5元(共20盒,280次量),并留言客服(你好,發貨)于9月14日收到,9月18日原封不動退貨退款。因此,申請人并非真的消費者,第三人產品合法合規,請嘉善縣人民政府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經審理查明:2024年9月2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信》,申請人稱其于2024年9月12日在淘寶網購得被投訴舉報人生產銷售的“無糖電解質固體飲料”消費619.5元,產品標號:GB7101,生產日期:2024年8月12日。經查看,案涉產品配料表含有檸檬酸鉀,營養成分中含有鉀的含量。申請人認為氯化鉀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的,鉀的使用范圍僅包括調制乳粉(僅限孕產婦用乳粉)類別,不含飲料及固體飲料類別,屬于超范圍使用營養強化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并獎勵申請人。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案涉產品標簽標注:某某無糖電解質固體飲料;配料表:赤蘚糖醇、檸檬酸、檸檬酸鉀、食用香精、食用鹽(海鹽)等,未包括“氯化鉀”;產品標準代號:GB7101;受托方:江蘇某某營養品有限公司;委托方: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營養成分表標明:鉀、每100g:4167mg、NRV%:208%等內容。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0日對第三人開展現場檢查。第三人確認涉案“某某無糖電解質固體飲料”為其銷售的產品。被申請人提取了第三人的營業執照及經營者身份證明,并制作了現場筆錄。第三人提供了涉案飲料的檢測報告、送貨單、委托加工合同等材料。案涉產品系第三人委托江蘇某某營養品有限公司生產,第三人稱案涉產品添加了食品添加劑檸檬酸鉀作為酸度調節劑,根據GB2760的規定,檸檬酸鉀作為酸度調節劑在各類食品中可以按生產需要適量適用。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規定鉀可以作為營養強化劑,允許適用的食品類別是調制乳粉(僅限孕產婦用乳粉),鉀作為允許使用的營養強化劑化合物來源之一為檸檬酸鉀;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檸檬酸鉀表被列入“A.2 ?可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 功能為酸度調節劑。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 )“4.強制標示內容 4.1 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5 ?可選擇標示內容 5.1??除上述強制標示內容外,營養成分表中還可選擇標示表 1 中的其他成分”《表 1 ?能量和營養成分名稱、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和“0”界限值》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名稱和順序中包含“鉀”。被申請人認為第三人銷售的涉案“某某無糖電解質固體飲料”進貨查驗材料齊全,上述舉報證據不足。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同日作出并郵寄《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告知申請人,經核查,第三人為案涉產品銷售方,案涉產品由江蘇某某營養品有限公司生產,第三人在購進案涉產品時已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進貨查驗材料齊全,經核查產品檢驗報告,未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舉報內容因證據不足,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申請人于10月13日收到。申請人不服上述告知,引發本案爭議。 以上事實有《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及郵寄證據、投訴舉報信及附件案涉產品標簽、現場筆錄、現場檢查照片、委托加工合同、案涉產品生產者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公司關系證明及委托書、涉案產品外包裝圖片、第三人提供的關于固體飲料中鉀元素標示于營養成分表的回復及附件(GB28050-2011表1、《食品安全標準應用實務》節選、《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參加問題解答》節選、送貨單、檢測報告、檢驗報告單、第三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本縣投訴舉報的法定職責。檸檬酸鉀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中可以作為營養強化劑強化鉀元素的化合物來源,食品類別是調制乳粉(僅限孕產婦用乳粉)。檸檬酸鉀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中也可以作為酸度調節劑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當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的添加量和食品類別添加,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該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的要求。根據本案在案證據,產品生產者江蘇艾蘭得營養品有限公司已明確案涉產品中檸檬酸鉀作為食品添加劑酸度調節劑進行添加,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規定。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案涉產品可以在營養成分表中標明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之外標注“鉀”含量及NRV%值。涉案產品中添加檸檬酸鉀的行為未違反法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舉報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當。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處理告知,程序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第三人系案涉產品委托方,應對委托生產的食品的安全負責。鑒于案涉產品不存在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第三人為銷售者,已經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未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為由不予立案,存在瑕疵,本機關予以指正。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處理結果告知。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嘉善縣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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