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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告?知?書 嘉善政復〔2024〕191號 邱某某: 嘉善縣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4日收到你以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復議請求為:“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調解投訴告知書;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申請人的投訴事項,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或增加法外義務;3.請求信息公開、以示監督,并查閱相關辦案文書。”經審查,現告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明確列舉了五項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其中第(三)項規定為“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本案中,被申請人向你作出了受理消費者投訴和調解投訴告知,你若不愿意調解,可以拒絕參加被申請人組織的調解,選擇其他途經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你向被申請人提出解決消費糾紛的投訴事項,被申請人作為第三人作出的居間調解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所指的“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的情形。被申請人作出的受理消費者投訴和調解投訴告知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你提出的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你的行政復議申請。 你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信息公開,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請你另行提出。收件人: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科,聯系電話:0573- 84228064,地址:浙江省嘉善縣羅星街道人民大道126號。 特此告知。 嘉善縣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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