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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告?知?書 嘉善政復〔2024〕175號 楊某某: 嘉善縣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10日收到你以嘉善縣干窯鎮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復議請求為:“1、撤銷被申請人關于《依法履行補償職責申請書》的回復;2、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履行補償職責。”經審查,現告知如下: 你于2024年8月3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依法履行補償職責申請書》,要求被申請人履行補償職責,將與某某路***、***號房屋相關的補償利益中應當屬于承租人、使用權人的補償利益補償給你。被申請人嘉善縣干窯鎮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9作出涉案回復,告知你:“一、本次有機更新工作不屬于行政征收。二、我鎮依法沒有權利對你進行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是提起行政復議的法定要件之一。本案,房屋所有權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簽訂的協議系自愿搬遷協議,該項目不涉及行政征收,被申請人不具有對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的法定職責,你要求被申請人嘉善縣干窯鎮人民政府對你進行補償,被申請人明顯不具有該項法定職責,被申請人對此作出的答復對你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你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答復不具有利害關系。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你的行政復議申請。 特此告知。 嘉善縣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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