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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嘉善政復〔2024〕146號
申請人:王某某 被申請人:嘉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申請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請人嘉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2024年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8月29日收到,于8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及相關證據依據材料。案件審理中,本機關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26日向申請人作出的編號:2024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2.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事項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購買位于嘉興市嘉善縣某某鎮某某項目的商品房,為了解案涉項目的相關信息,申請人于2024年5月31日通過EMS 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開上述建設項目的相關信息,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26日向申請人作出編號:2024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于2024年7月27日送達申請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內容違法:一、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是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等規定,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依法獲取和保存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中標等相關文件,被申請人是上述政府信息的保存和公開義務主體。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被申請人是行政區域內施工圖審查工作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規定,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依法獲取和保存建設項目施工設計和設計審查合格證明等文件,被申請人是上述政府信息的保存和公開義務主體。根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第四條、《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被申請人是行政區域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四條等規定,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依法獲取和保存建設項目工程抗震設防相關政府信息,被申請人是上述政府信息的保存和公開義務主體。綜上,被申請人作出“‘2.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9.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10.招標代理合同;11.工程投標項目管理機構人員信息表;12.招標文件主要內容響應情況;13.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14.評標報告;15.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16.工程項目直接發包備案表(社會投資);17.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8.項目負責人終身承諾書:23.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文件;30.工程質量安全保證方案:32. 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備案文件’信息本機關不存在”與客觀事實不符,答復內容違法。二、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5修正)》《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簡化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的意見》托該規定,被申請人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是政府信息的制作主體和法定公開主體。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規定,“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證明”是對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后形成中終局性文件,被申請人對該文件履行備案職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消防審計審查合格意見書”是對消防設計審查的終局性結論文件,被申請人履行備案職能。上述文件均屬于終局的結論性文件,并不是被申請人作為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屬于相對不公開,行政機關決定不予公開應當說明理由。結合《條例》第二十條和國務院辦公廳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以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均屬于主動公開事項,行政機關未主動公開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信【】息公開方式申請獲取。所涉信息存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內容但可以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區分處理,對可公開部分依法予以公開。在規范表述上,《條例》第十六條對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是否公開表述為“可以不予公開”,而非“不予公開”,因此,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屬于相對不公開事項,而非絕對不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就是否以及如何公開進行裁量后作出決定。從行政裁量權的構造來看,包括事實裁量、決定裁量、幅度裁量等。從正當法律程序和事后司法審查雙重角度來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應當說明理由,以表明綜合衡量了與案情相關的全部因素,而非輕率或者武斷地作出決定。本案中,答復相關政府信息行政執法案卷信息而不予公開,但沒有說明不公開的實質性理由。2019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時新增了行政執法案卷可以不予公開的規定。申請人在信息公開申請中已經提交了利害關系證明,被申請人的答復嚴重違背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綜上,被申請人作出“‘1.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政府信息屬于本機關在履行商品房預售許可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及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包括:19. 建設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2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6.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含消防設計);27.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承諾書:29.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31.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書;34.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建設資金到位證明、施工合同:35.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報告書’政府信息屬于本機關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的答復違法。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程序。2024年6月3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以來信渠道申請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拆分為4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因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較多,經梳理,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某某項目下列資料:1.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招投標備案及申報文件包括:2.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3.立項批復;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7.不動產登記證;8.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劃意見書或防空工程建設審批表;9.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10.招標代理合同;11.工程投標項目管理機構人員信息表;12.招標文件主要內容響應情況;13.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14.評標報告;15.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16.工程項目直接發包備案表(社會投資);17.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8.項目負責人終身承諾書;19.建設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20.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21.建設項目立項文件;22.初步設計批復、備案文件;23.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文件;24.人防審批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及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包括:2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6.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含消防設計);27.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承諾書;28.建筑工程用地審批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9.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30.工程質量安全保證方案;3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32.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備案文件;3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4.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建設資金到位證明、施工合同;35.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報告書。因申請內容不明確,2024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并于2024年6月11日郵寄送達給申請人。2024年6月1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情況說明》,作出如下補正說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是指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書。因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較為復雜,2024年7月1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送達《延期答復告知書》,將答復期延長至2024年7月26日前答復。2024年7月2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2024年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內容。經檢索查詢,申請人申請公開的“2.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9.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10.招標代理合同;11.工程投標項目管理機構人員信息表;12.招標文件主要內容響應情況;13.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14.評標報告;15.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16.工程項目直接發包備案表(社會投資);17.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8.項目負責人終身承諾書;23.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文件;30.工程質量安全保證方案;32.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備案文件”被申請人不存在。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王利麗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規定,被申請人無法提供。經審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1.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政府信息屬于被申請人在履行商品房預售許可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19.建設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2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6.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含消防設計);27.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承諾書;29.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31.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書;34.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建設資金到位證明、施工合同;35.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報告書”政府信息屬于被申請人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和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公開。經審查,被申請人非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的規定,申請人申請的“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28.建筑工程用地審批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政府信息不屬于被申請人公開職責,建議申請人向嘉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咨詢,聯系電話:0573-84******。經審查,被申請人非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的規定,申請人申請的“8.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劃意見書或防空工程建設審批表;24.人防審批文件”政府信息不屬于被申請人公開職責,建議申請人向嘉善縣發展和改革局咨詢,聯系電話:0573-84******。經審查,被申請人非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的規定,申請人申請的“3.立項批復;21.建設項目立項文件;22.初步設計批復、備案文件”政府信息不屬于被申請人公開職責,建議申請人向嘉善縣發展和改革局咨詢,聯系電話:0573-84******。經審查,“7.不動產登記證”屬于不動產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對該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的規定,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依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三、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師涉嫌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2023年6月3日,被申請人同時收到某某業主申請人等4人委托律師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每件申請均拆分為多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且申請內容繁雜、部分內容系重復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但在本案中,申請人會同他人委托同一家律師事務所同一名律師在一天時間內就同一個房地產項目向被申請人集中申請公開多達91項政府信息,其申請目的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具有通過向被申請人施壓進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壓(要求退房)的主觀惡意,其背后隱藏的實質性爭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應當通過協商或者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民事爭議。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2024年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涉嫌濫用政府信息公開權,故請求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5月31日,申請人以EMS 向被申請人提交4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開嘉善縣某某鎮某某建設項目相關信息: 第一份申請公開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第二份申請公開內容:招投標備案及申報文件,申報文件包括:建設工程招投標備案及申報文件,申報文件包括:1.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2.立項批復;3.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6.不動產登記證;7.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劃意見書或防空工程建設審批表;8.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9.招標代理合同;10.工程投標項目管理機構人員信息表;11.招標文件主要內容響應情況;12.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13.評標報告;14.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15.工程項目直接發包備案表(社會投資);16.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三份申請公開內容: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項目負責人終身承諾書;2.建設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4.建設項目立項文件;5.初步設計批復、備案文件;6.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文件;7.人防審批文件。 第四份申請公開內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及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包括: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含消防設計);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承諾書;4.建筑工程用地審批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5.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6.工程質量安全保證方案;7.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8.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備案文件;9.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0.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建設資金到位證明、施工合同;11.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報告書。 被申請人審查后認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申請內容不明確或申請內容指向不清晰,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并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要求申請人補正。在上述補正告知書中,被申請人將上述4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內容重新進行編號,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為第1項,以“招標公告與招標文件”為第2項,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小序號順序進行排序,共35項。2024年6月1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情況說明》,申請人明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是指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書。”2024年7月1日,被申請人制作并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將延期答復。2024年7月24日,被申請人下屬單位嘉善縣建筑業管理服務中心、嘉善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服務中心出具檢索證明,稱經檢索嘉善縣建筑業管理服務中心、嘉善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服務中心相關檔案,未查詢到某某項目的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招標代理合同、工程投標項目管理機構人員信息表、招標文件主要內容響應情況、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工程項目直接發包備案表(社會投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前置文件包括(項目負責人終身承諾書、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文件、工程質量安全保證方案、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備案文件),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 2024年7月26日,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編號2024年第**號),并于當日將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郵寄申請人,答復書主要內容如下: 經檢索查詢,申請人申請公開的“2.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9.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10.招標代理合同;11.工程投標項目管理機構人員信息表;12.招標文件主要內容響應情況;13.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14.評標報告;15.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16.工程項目直接發包備案表(社會投資);17.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包括:18.項目負責人終身承諾書;23.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文件;30.工程質量安全保證方案;32.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備案文件”信息不存在。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無法提供。 經審查,“1.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政府信息屬于被申請人在履行商品房預售許可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及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包括:19.建設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2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6.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含消防設計);27.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承諾書;29.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31.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書;34.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建設資金到位證明、施工合同;35.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報告書”政府信息屬于被申請人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和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公開。 經審查,被申請人非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的規定,申請人申請的“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28.建筑工程用地審批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政府信息不屬于被申請人公開職責,建議申請人向嘉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咨詢,聯系電話:0573-84******。 經審查,被申請人非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的規定,申請人申請的“8.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劃意見書或防空工程建設審批表;24.人防審批文件”政府信息不屬于被申請人公開職責,建議申請人向嘉善縣發展和改革局咨詢,聯系電話:0573-84******。 經審查,被申請人非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的規定,申請人申請的“3.立項批復;21.建設項目立項文件;22.初步設計批復、備案文件”政府信息不屬于被申請人公開職責,建議申請人向嘉善縣發展和改革局咨詢,聯系電話:0573-84******。 經審查,“7.不動產登記證”屬于不動產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對該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的規定,請依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申請人于7月27日簽收上述答復書。申請人不服該答復,引發本案爭議。 另查明,被申請人建設工程招投標、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事項的相關資料由下屬嘉善縣建筑業管理服務中心、嘉善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服務中心及嘉善縣城市建設檔案館負責保管。該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歸檔資料存于嘉善縣城市建設檔案館,經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查詢,檔案中有“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設計單位)”信息。案涉某某項目施工許可相關材料存于嘉善縣城市建設檔案館。經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查詢,檔案中有三份《申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承諾書》,內容涉及施工場所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承諾、建設資金已落實承諾、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承諾,無“建設資金到位證明”“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報告書”。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4份、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補正告知〔2024〕3號)及郵寄證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情況說明》及收件證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及郵寄證據、《檢索證明》、善售許字(20**)第00**號《商品房預售證》及提交的申報材料清單、善售許字(20**)第ZJ0****號《商品房預售證》及提交的申報材料清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及卷內目錄、《證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歸檔資料目錄》、嘉善縣城市建設檔案館嘉善建設檔案信息管理系統檔案檢索證據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 案涉某某項目是由第三人開發的住宅項目,非必須招標項目,非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根據在案證據,經檢索,申請人申請公開的“2.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9.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10.招標代理合同;11.工程投標項目管理機構人員信息表;12.招標文件主要內容響應情況;13.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14.評標報告;15.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16.工程項目直接發包備案表(社會投資);17.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前置文件包括:23.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文件;30.工程質量安全保證方案;32.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備案文件”信息不存在,證據確鑿。被申請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告知申請人申請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請人無法提供并無不當。經本機關查詢,第三份申請表中的“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證明文件”“18.項目負責人終身承諾書”信息存在,現保存在嘉善縣城市建設檔案館,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明顯有誤。被申請人遺漏答復“建設工程招投標備案”信息公開申請,履職不完全。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1.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政府信息屬于被申請人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5年修正)》在履行核發暫定資質證書過程中形成的信息。本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浙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企業資質信息在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信息查詢-其他信息查詢頁面可以直接查詢,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該信息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本機關不予支持。 《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執法程序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或者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啟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裁決等申請的,應當采取……。”行政許可相關信息屬于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根據在案證據,浙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案涉某某項目施工多合一施工許可相關材料存放于嘉善縣城市建設檔案館。檔案中無“建設資金到位證明”“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報告書”,針對上述不存在的信息,被申請人應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告知申請人上述信息不存在。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及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包括:19.建設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2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6.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含消防設計);27.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承諾書;29.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31.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書;34.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施工合同;”信息屬于被申請人行政許可案卷信息,申請人決定不予公開并告知了理由,并無不當。上述信息現存于嘉善縣城市建設檔案館,被申請人應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的規定,告知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查詢。被申請人將“19.建設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列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及申請文件”部分進行答復構成瑕疵,本機關予以指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019年機構改革后,城鄉規劃職能不再由被申請人主管,被申請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告知申請人其申請的“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28.建筑工程用地審批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政府信息不屬于其公開,建議申請人向嘉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咨詢,聯系電話:0573-84******,并無不當。 2022年12月,原由嘉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使的人民防空工作職能劃入嘉善縣發展和改革局行使。被申請人非人民防空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申請的“8.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劃意見書或防空工程建設審批表;24.人防審批文件”、“3.立項批復;21.建設項目立項文件;22.初步設計批復、備案文件”政府信息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公開。被申請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告知申請人不屬于其公開,建議申請人向嘉善縣發展和改革局咨詢,聯系電話0573-84******,并無不當。 “不動產登記證”屬于不動產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對該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人依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符合規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2024年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后,在規定時間內重新作出。 ??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嘉善縣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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