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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嘉善政復〔2024〕133號 申請人:馬某某 被申請人: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馬某某不服被申請人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訴不予受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于8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及相關證據、依據材料。案件審理中,本機關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4年8月6日作出的投訴不予受理決定,并責令其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2024年7月16日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材料,后收到被申請人2024年8月6日作出的投訴不予受理決定,回復內容“你未提供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材料證明你的真實身份信息”申請人不服,逐復議。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九條投訴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訴人的姓名、電話號碼、通訊地址;(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三)具體的投訴請求以及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投訴人采取非書面方式進行投訴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前款規定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依據。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自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對不符合規定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消費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決爭議的途徑。申請人認為:一、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申請人投訴舉報材料中包含了投訴人的姓名、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以及具體的投訴請求以及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提供的身份信息以及通訊地址、電話真實有效,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和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依據,且上述法律規定未規定需要提交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二、被申請人未依據法律規定在作出投訴不予受理決定以后未告知申請人其他解決爭議的途徑。被申請人適用依據錯誤,程序違法。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適用法律錯誤,事實認定不清,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處理適當、程序合法。2024年7月2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掛號信提出的投訴舉報,稱其于2024年7月7日在某某超市(某某北區店)購買的“某某蠶豆”標簽標識不符合要求;購買的“一級白糖”,無任何廠商信息、生產許可、執行標準等信息,且產品標注一級白糖,一級無任何依據; 購買的“某某蚊不叮”為普通化妝品,并無驅蚊和防蚊功效,宣傳蚊不叮沒有任何依據,該產品涉嫌虛假宣傳,違反質量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訴求:1.法定規定期限內答復投訴人投訴案件受理情況并限期組織電話調解處理消費者投訴; 2.法定規定期限內答復舉報人舉報案件立案情況并給予舉報人最高獎勵; 3.依法將案件最終結果書面答復投訴舉報人,并依法告知救濟途徑;4.責令被投訴舉報退還貨款,并依法賠償。經初步審查,被申請人發現申請人提供的投訴申請材料不齊全,缺少證實其真實身份信息的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依據。”規定,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對投訴材料進行補正。2024年7月2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制發了《消費投訴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提供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或其他能證明其真實身份信息的材料。2024年8月4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關于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的復函》,表示其提供的都是本人真實信息。現其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其2000元交通住宿等費用,其到現場來提交。因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書及復函材料均無法證明其真實身份信息,其申請材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對其投訴事項不予受理,對其舉報事項另行處理。2024年8月6日,被申請人制作《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將上述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處理適當,程序合法,請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7月2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書,稱其于2024年7月7日在某某超市(某某北區店)購買了蠶豆、白糖、驅蚊用品,蠶豆、白糖存在標簽標識不符合要求等違法情形,驅蚊產品存在虛假宣傳;要求被申請人組織電話調解、給予舉報獎勵、書面答復案件結果并告知申請人救濟途徑、責令被投訴舉報人退還貨款并依法賠償等。被申請人經初步審查,發現申請人提供的投訴申請材料不齊全,缺少證實其真實身份信息的材料,故要求申請人對投訴材料進行補正,并于2024年7月23日向申請人制發了《消費投訴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自收到該補正通知后七日內提供證明其真實身份信息的補正材料,提供材料后,被申請人再依法處理。2024年8月4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關于<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的復函》但申請人仍未提供證明其真實身份信息的補正材料。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6日作出并郵寄《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告知申請人:經審查,申請人未提供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材料證明其真實身份信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依據。”的規定,屬于《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六項的情形,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對于申請人的舉報事項,被申請人會另行處理。申請人于8月8日簽收。申請人不服該投訴不予受理決定,引發本案爭議。 以上事實有《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及郵寄證據、申請人投訴舉報材料及收件證據、《消費投訴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及郵寄證據、《關于<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的復函》及收件證據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負責本行政區域市場監督投訴舉報工作的法定職責。《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的投訴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轉交的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以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投訴人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對以書面方式投訴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投訴人是否為消費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予以核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依據。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對不符合規定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消費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決爭議的途徑。”《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因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時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材料,故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制發《消費投訴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證明其真實身份信息的材料符合規定。經通知補正,申請人仍未提供證明其真實身份信息的材料,被申請人作出投訴不予受理決定,并無不當。被申請人在《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中未再次告知后續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后可以再次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構成瑕疵,本機關予以指正。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20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7月23日制發消費投訴申請材料補正通知,于8月4日收到申請人的復函材料,8月6日作出投訴不予受理決定,程序合法。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不予受理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嘉善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嘉善縣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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