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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農村宅基地工作發生重大變革,明確“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等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縣農村宅基地管理,應對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上出現的新情況,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嘉善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主要內容 《辦法》除引言外,正文分七個部分:適用范圍、管理職責、基本原則、加強規劃管理、嚴格規范審批、推進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盤活利用、嚴肅工作紀律。 (一)適用范圍 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村宅基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管理職責 健全縣級主導、鎮(街道)主責、村級主體管理機制,明確縣級職能部門、鎮(街道)、村級組織的管理職責。 (三)基本原則 明確宅基地審批應當遵循規劃先行、節約用地、一戶一宅、拆舊建新的原則。 (四)加強規劃管理 包括科學合理規劃和加強計劃管理。明確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村莊規劃、“通則式”村莊規劃管理規定及各鎮(街道)建筑控制區規定等。農民建房實行年度用地計劃管理。 (五)嚴格規范審批 明確宅基地面積標準、申請審批宅基地人口的計算、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情形和宅基地審批程序。 (六)推進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盤活利用 一是鼓勵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二是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七)嚴肅工作紀律 明確縣級職能部門、鎮(街道)、村工作人員在建房申請審查、審核和審批履職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四、新舊政策主要變化 1.新增年度用地計劃管理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實行年度用地計劃管理。縣農業農村局每年要組織開展農村村民建設用地需求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報送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新增農村村民、“戶”的概念 農村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戶”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緣或收養關系”的農村村民組成的家庭單位,成員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孫子女等。 3.完善“一人戶”宅基地安排 一人戶,不得超過40平方米,且必須進入指定區域進行聯建,不單獨安排宅基地,引導公寓房安置。 4.新增聯體占地面積標準 二人戶(小戶),聯體不得超過65平方米;三至四人戶(中戶),聯體不得超過80平方米;五人及以上戶(大戶),聯體不得超過90平方米。 5.完善申請審批宅基地人口的計算 農村村民申請審批宅基地,明確不可計入戶型的情形。 6.完善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的情形 根據《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新增一種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的情形:已完成征地拆遷安置或參加農房集聚安置,再申請宅基地的。 7.明確宅基地審批程序 農村宅基地由鎮(街道)審核審批。明確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有效期限為2年。 8.明確各部門管理職能 進一步明確各部門、鎮(街道)、村級組織的職責分工。 五、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六、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嘉善縣農業農村局 聯系方式:0573-8423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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