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善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嘉善政復〔2024〕111號 申請人:王某某 被申請人: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人:嘉興某某紙業有限公司 申請人王某某不服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7月22日收到, 2024年8月6日收到申請人的補正材料,于8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及相關證據、依據材料。因本案與嘉興某某紙業有限公司有利害關系,本機關依法追加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案件審理中,本機關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并責令其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京東平臺某某旗艦店購買紙巾五包,購買時宣傳商品是進口產品,收到貨卻發現是國內生產并非進口產品,存在違法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明確規定了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要求、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將國產宣傳為進口商品,這種行為屬于發布虛假廣告,依法應受到處罰。申請人投訴至12315平臺,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回復內容為不予立案。被申請人在辦案過程當中包庇違法商家,建議問責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電話道歉。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4年6月23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提起的投訴,稱其于6月21日在京東商家購物的紙巾,商家售賣平臺宣傳的是進口的紙巾,收到貨發現生產廠家是浙江生產的,根本不是進口的產地,認為欺騙誤導消費者,訴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損失賠償,要求調解,并且依法查處。2024年6月30日,被申請人依法對第三人嘉興某某紙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第三人確認其公司在京東平臺上開設了某某的網店,并確認涉案產品“某某嬰兒柔潤保濕紙巾 40抽+110抽組合試用裝”是其公司通過上述網店銷售的。被申請人登錄上述網店后臺,核查涉案訂單信息,在訂單快照頁面的“商品介紹”中“國產/進口”一欄標注為“進口”。通過查看最新商品詳情,顯示“某某嬰兒柔潤保濕紙巾40抽+110 抽組合試用裝”產品在售頁面,在售頁面的“商品介紹”中“國產/進口”一欄標注為“國產”。后臺查看涉案產品訂單列表,發現涉案產品成功交易數量僅2單。第三人確認涉案產品是國產的,并提供了該產品的樣品實物,3層110抽的某某牌面巾紙產品標簽標注:產品名稱:某某牌面巾紙;產品規格:141mm ×185mm(三層);凈含量:110抽/包;委托方:浙江某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名稱:浙江某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內容。3層40抽的某某牌面巾紙產品標簽標注:產品名稱:某某牌面巾紙;產品規格:30mm×180mm(三層);凈含量:40抽/包;委托方:浙江某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名稱:浙江某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內容。第三人提供了涉案產品原料原生木漿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其稱該產品原料是從印度尼西亞、巴西等國進口的,其員工在上架產品時,誤以為“規格參數”中“國產/進口”一欄指的是產品原料,便標注成“進口”,后續公司在自查自糾中已發現了上述問題,并于2024年6月25日及時改正,故現在的產品頁面中標注為“國產”。第三人表示其公司沒有受到過行政處罰。經核查,第三人銷售涉案產品的頁面中,在產品標題以及產品介紹的圖片內容中均未宣傳或強調其產品為“進口”,對產品的購買造成的實質影響有限,并且第三人已于2024年6月25號自查自糾時將上述產品頁面中的“進口”改為“國產”,屬于及時改正。涉案產品所使用的主要原料原生木漿確實為進口原料。另外,涉案產品的銷售記錄顯示自產品上架至案發,成功交易的單數僅2單,銷售數量較少。鑒于以上事實,被申請人認為:第三人發布上述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但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2024年7月1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將不予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請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第三人答復稱:申請人于2024年6月21日在京東平臺上購買“ 某某旗艦店”銷售的“某某嬰兒柔潤保濕紙中40抽+110抽組合試用裝”,并就產品頁面的“規格參數”標注“進口”問題向被申請人發起投訴、舉報。申請人在第三人處所購買產品的原料原生木漿是從巴西和印尼進口的,第三人在店鋪上架產品時操作失誤,誤將“規格參數”中“國產/進口”一欄按照產品原料信息標注成“進口”,第三人店鋪內的其他含有該產品的鏈接均正常標注為“國產”,且該產品的標題和介紹圖片中,第三人均未突出宣傳或強調;品為“進口”產品。該產品為第三人于2024年4月11日在店鋪上架,截止至2024年6月25日僅有兩單有效訂單,其中一單于2024年4月26日成功下單,第一單于2024年6月21日成功下單(申請人的訂單),之后再無產生訂單。收到投訴后,第三人已于2024年6月25日對產品頁面改正,改正后該產品的銷量并未出現明顯增加或減少,說明該產品頁面的規格參數中標注“進口”對消費者購買造成的實質影響十分有限。第三人所銷售的產品嚴格遵照安全標準生產,符合各類檢測指標,申請人購買產品后從未向第三人提出過任何售后主張。告知其受影響的具體情況,可見第三人產品在使用體驗上也未給申請人造成實質影響。第三人認為,基于前述第三人的上述行為輕微且己及時改正,沒有給申請人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第三人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6月23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提起的投訴舉報,稱其于6月21日在京東商家購買“某某嬰兒柔潤保濕紙巾 40抽+110抽組合試用裝”產品,商家售賣平臺宣傳的是進口的紙巾,收到貨后發現生產廠家是浙江生產的,并非進口,欺詐消費者;商家應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要求調解,并依法查處。2024年6月30日,被申請人依法對第三人進行檢查,第三人確認其在京東平臺上開設了一家名為“某某旗艦店”的網店,涉案產品是其通過上述網店銷售的。被申請人登錄上述網店后臺,核查涉案訂單信息,在訂單快照頁面的“商品介紹”中“國產/進口”一欄標注為“進口”。第三人確認涉案產品是國產,并提供了該產品的樣品實物。3層110抽的某某牌面巾紙產品、3層40抽的某某牌面巾紙產品標簽均標注:委托方:浙江某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名稱:浙江某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內容。第三人稱該產品原料是從印度尼西亞、巴西等國進口的,其員工在上架產品時,誤以為“規格參數”中“國產/進口”一欄指的是產品原料,便標注成“進口”。第三人提供了涉案產品原料原生木漿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案涉產品第三人于2024年4月11日在店鋪上架,在“商品介紹”中“國產/進口”一欄標注為“進口”。第三人于2024年6月25日對案涉產品宣傳頁面進行了更正,將案涉產品在售頁面的“商品介紹”中“國產/進口”一欄標注為“國產”。截止2024年6月25日,案涉產品僅有兩單有效訂單,其中一單為2024年4月26日,另一單為2024年6月21日(即申請人的訂單)。被申請人認為案涉產品產地為浙江嘉善,發布含有“進口”等內容的廣告,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指的虛假廣告。第三人發布上述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鑒于第三人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改正,無證據表明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于2024年6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2024年7月1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經多次聯系被訴放溝通協商后,被訴方表示無法滿足投訴人提出的賠償訴求,因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經查,第三人銷售案涉產品的頁面中,在產品標題及產品介紹的主頁中均未宣傳或強調其產品為“進口”,對產品的購買造成的實質性影響有限,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引發本案爭議。 以上事實有投訴單打印件、流轉信息頁面截圖、反饋信息頁面截圖、時間線頁面截圖、申請人舉報內容及附件照片、現場筆錄、第三人涉案產品整改后銷售頁面打印件、涉案產品銷售記錄及交易成功的兩單頁面快照、涉案產品外包裝標注情況、涉案產品原料進口貨物報關單、情況說明、第三人網店首頁截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和案件系統截圖、第三人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負責本行政區域市場監督投訴舉報工作的法定職責。經被申請人調查核實案涉產品為國產,第三人網店宣傳頁面“商品介紹”中“國產/進口”一欄標注為“進口”,此項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指的虛假廣告,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并無不當。涉案產品于2024年4月11日上架后至案發成功交易數量僅有2單,第三人于2024年6月25日及時進行了改正;同時被申請人查明第三人無被行政處罰的記錄。被申請人對此不予立案,并無不當。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對產品的購買造成的實質性影響有限,存在不當,本機關予以指正。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嘉善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嘉善縣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