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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嘉善政復〔2024〕109號 申請人:柯某 被申請人: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人:嘉善某某批發部(經營者:師某某) 申請人柯某不服被申請人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7月20日收到,于7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及相關證據、依據材料。因本案與嘉善某某批發部(經營者:師某某)有利害關系,本機關依法追加其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案件審理中,本機關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調查處理。 申請人稱:2024年6月4號申請人通過掛號信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信,里面既反映了商家銷售的即食海參沒有生產日期以及沒有生產許可證以及執行標準等信息,也初步提供了產品照片,且上面沒有任何標簽標識,請求立案查處。2024年7月19日被申請人書面告知:經核查,不予立案,具體原因為:現場發現當事人確實銷售上述“即食海參”產品,在產品背面緊貼有產品標簽,標簽上產名、配料、廠名、廠址、聯系電話、執行標準、營養成分表等信息均已標注,未發現舉報人反映的違法行為,故不予立案,不予獎勵。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被申請人應當履行全面調查之法定義務,且申請人已經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商品存在違法問題,且第三人并不否認申請人提供的這款產品不是其銷售給申請人的,僅僅是店鋪現場未發現銷售給申請人的這款沒有任何標簽標識的海參??吹揭豢詈⒂袕堎N標簽標識就是沒有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也未向申請人進一步取證,直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回復。存在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申請人能夠提供購買時視頻證明其當時銷售給申請人的即食海參沒有任何標簽標識。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2024年6月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起的舉報,稱其于2024年5月31號在某某批發部購買了3盒即食海參,共花費1100元。發現其海參沒有生產日期以及都沒有生產許可證以及沒有廠名等信息,沒有明確標注價格。請求立案查處,責令退賠,并給予舉報獎勵。2024年6月16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情況如下:1、第三人現場正在開展經營活動;第三人表示涉案海參確為第三人銷售;2、第三人表示涉案海參還在銷售,為保證新鮮,存放在冰箱中,在執法人員要求下,第三人將其拿出,執法人員發現上述海參的背面外包裝袋上貼有產品標簽,標簽上有生產商、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信息、執行標準、生產日期、保質期、營養標簽、凈含量等內容;第三人向執法人員提供了相應的進貨查驗材料(包括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送貨單、出廠檢驗報告),第三人表示每一袋裝有6-10頭海參左右,都是稱重合格的,其海參都是按頭按批次出廠檢驗抽查合格的;3、在第三人貨柜發現有涉案海參的價碼卡片,零售價格為380元/包(斤),第三人表示多買可以再優惠一點。綜上,被申請人未發現第三人存在被舉報的違法行為,故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2024年7月19日,被申請人制作《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郵寄送達申請人。二、對有關問題的說明。關于申請人提出的涉案產品無中文標簽調查取證不請、調查事實不明的情況。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的過程中,通過進行現場檢查,提取涉案產品照片,涉案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及供貨商證照信息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要求。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2024年6月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稱其于2024年5月31號在第三人處購買了3盒即食海參,共花費1100元,發現海參沒有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廠名等信息,沒有明確標注價格,請求被申請人立案查處,責令退賠,并給予舉報獎勵。2024年6月16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進行現場檢查,第三人表示被舉報的海參確為其“生產”(實際應為銷售);被舉報海參還在銷售,存放在冰箱中,現場在售海參的背面外包裝袋上貼有產品標簽,標簽上有生產商、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信息、執行標準、生產日期、保質期、營養標簽、凈含量等內容;第三人提供了案涉海參生產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銷貨清單、出廠檢驗報告;現場涉案海參有價碼卡片,標注零售價格為380元/包(斤)。本案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25日,經審批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核查。7月17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7月19日,被申請人制作《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告知申請人,現場第三人確實銷售案涉產品,產品背面有標簽,標簽上產品、配料、廠名、廠址、聯系電話、執行標準、營養成分表等信息均已標注,未發現申請人反映的違法行為,故不予立案、不予獎勵。告知書于當日郵寄申請人,申請人于2024年7月20日收到。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告知,引發本案爭議。行政復議過程中,申請人提供了視頻證據材料,稱用以證明第三人當時銷售給申請人的即食海參沒有任何標簽標識。 以上事實有《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及送達材料、投訴舉報信及附件材料(購物賬單、涉案物品的外包裝照片打印件、投訴舉報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營業執照、第三人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案涉產品出廠檢驗報告、供應商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及銷貨清單、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有關事項審批表、數據保全證書、錄像視頻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北景钢?,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時,提供了購物賬單、涉案物品的外包裝照片打印件,即申請人已提供初步相應證據支持其投訴舉報內容,表明被投訴舉報人即第三人涉嫌存在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對第三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第三人表示被舉報的海參確為其“生產”(實際應為銷售),現場在售的即食海參產品有標簽。根據在案證據,被申請人對違法行為線索的核查僅采取了現場檢查的調查手段。在第三人未否認其銷售給申請人的案涉海參存在無標簽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未作全面調查取證,即認為未發現申請人舉報的違法行為,作出不予立案、不予獎勵決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行政復議程序中申請人提供的視頻證據,申請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應當提供而無正當理由沒有提供該證據,對該證據本機關不予采納,本機關已將該證據移送被申請人。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責令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重新作出。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嘉善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嘉善縣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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