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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嘉善政復〔2024〕97號
申請人:盧某 被申請人: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人:嘉興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申請人盧某不服被申請人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7月2日決定受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及相關證據、依據材料。因本案與嘉興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有利害關系,本機關依法追加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書面回復;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述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12批第60號指導性案例對強調的釋義,所謂強調是指通過名稱,排列順序,字體,字號,大小,圖形,文字說明,同一內容重復出現或多個內容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著重標識突出,使消費者對所突出的配料或成分引起重視。突出的參照物是標簽上任何內容包括所有法定內容或配料表里的其他配料成分。所購買涉案商品不僅以黑芝麻作為其商品名稱,并且強調黑芝麻食材,突出商品添加黑芝麻食材,亦在引起消費者對該成份的注意,構成該《通則》規定的“特別強調”,應標示該成份在該商品中的含量。但被申請人卻認定為“口味”,屬于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申請人提供了違法線索,本案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的立案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綜上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請求支持的申請人請求訴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答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2024年4月21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材料,稱第三人生產銷售的“黑芝麻青團”,未標注黑芝麻配料的具體含量,涉嫌誤導消費者,要求依法處罰并獎勵申請人。2024年5月31日,被申請人依法對第三人進行檢查,情況如下:1、第三人正在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第三人現場提供了營業執照和生產許可證復印件。2、經第三人確認,涉案產品系第三人生產。3、經現場核查,第三人生產涉案“黑芝麻青團”食品,配料表中的“黑芝麻”為產品口味,其包裝正面的黑芝麻圖案反映了食品的真實屬性。4、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供了涉案產品檢測報告一份(編號:JFWA*****),根據該報告,第三人生產的“黑芝麻青團”經過檢測,標簽項目符合GB?7718-2011的要求。根據GB7718問答中有關要求:“只在食品名稱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示。”故被申請人認為涉案產品中的“黑芝麻”配料無需標示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根據上述情況,被申請人認為當事人生產的“黑芝麻青團”的標簽不存在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要求的情況,也不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情況。且根據被舉報青團食品的檢測報告,涉案產品的“標簽項目”經檢測,符合??GB?7718-2011的要求,故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舉報的違法行為不成立,決定不予立案、不予獎勵。被申請人在2024年6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后,于當日將《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郵寄給申請人,符合規定。二、對有關問題的說明。關于申請人提出涉案產品多次強調黑芝麻的問題,在核查中,被申請人發現涉案產品的“黑芝麻”的文字僅在標簽中食品名稱以及配料中出現,相關圖片也僅出于展示餡料口味為目的,在包裝正面產品圖片中出現一次,并不存在“多次”和“強調”的情形。且涉案產品的標簽經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標簽項目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各項要求,申請人的舉報情況不符合實際,不應得到支持。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請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第三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供書面答復及證據。 經審理查明:2024年4月21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對嘉興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黑芝麻青團的投訴舉報材料。申請人稱:其于2024年3月30日購買了第三人生產的“黑芝麻青團”一包,凈含量300克,單價13.8元;案涉產品名稱和品名都標示黑芝麻青團,包裝上配以黑芝麻圖片做宣傳,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3.1.2和4.1.4.1的規定,構成特別強調,應標識配料黑芝麻含量;案涉產品未標注黑芝麻配料的具體含量,涉嫌誤導消費者,要求被申請人依法處罰并獎勵申請人。5月13日,被申請人經批準,延長15個工作日核查。5月31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第三人正在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第三人現場提供了營業執照和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并確認案涉產品系其生產;現場第三人提供了黑芝麻青團檢測報告一份(編號:JFWA******),報告顯示標簽項目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案涉產品標簽標注:“食品名稱:黑芝麻青團”,“配料: 餡料:白砂糖、黑芝麻、白蕓豆、麥芽糖漿、飲用水、食用植物油、淀粉”等內容,同時配有青團、筷子及少許黑芝麻圖案。被申請人認為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關于“四十、關于不要求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只在食品名稱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示。”的回答,案涉產品黑芝麻配料無需標示添加量或者在成品中的含量,第三人不存在被舉報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3日決定不予以立案。2024年6月4日,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于6月5日郵寄申請人,告知申請人“1.我局提取了被舉報青團食品的檢測報告,根據檢測報告,被舉報食品的‘標簽項目’經檢測,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2.當事人“黑芝麻青團”食品配料表中的‘黑芝麻’為被舉報產品的口味,其包裝正面的黑芝麻圖案反映了食品的真實屬性,根據GB7718問答中有關要求:‘只在食品名稱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表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識。’故被舉報產品中的‘黑芝麻’配料無需標示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綜上所述未發現當事人存在你舉報的違法行為,故不予立案,不予獎勵。”申請人不服該舉報不予立案告知,引發本案爭議。 以上事實有《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申請人投訴舉報材料(包括《投訴舉報嘉興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履職申請)》、購物小票照片、案涉黑芝麻青團照片、EMS快遞查詢單)、現場筆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檢測報告、《案件來源登記表》《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不予立案審批表》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負責本行政區域市場監督投訴舉報工作的法定職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第4.1.4.1條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涉案產品標簽食品名稱標注“黑芝麻青團”并配圖,食品名稱中標示“黑芝麻”字樣是為強調食品口味,不屬于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不需要定量標識。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當。《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21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5月13日經批準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核查,6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程序合法。經被申請人調查,申請人舉報第三人的違法行為不成立,其提出的舉報獎勵申請,不符合《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規定,被申請人告知其不予獎勵,符合規定。被申請人在《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中將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時間描述為2024年4月22日,構成瑕疵,本機關予以指正。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嘉善縣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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