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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嘉善政復〔2024〕86號 申請人:左某某 被申請人: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人:嘉興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申請人左某某不服被申請人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本機關于2024年6月20日收到,于6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及相關證據、依據材料。因本案與嘉興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有利害關系,本機關依法追加嘉興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案件審理中,本機關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終止調解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投訴實體作出回復:經審查,關于你在2024年3月30日在杭州市“某某一店”購買了一款由嘉興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蛋黃肉松青團”。發現上述產品虛假標注加工方式,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消費爭議,因調解過程中出現以下第(三)(四)項情形,即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被投訴人明確表示不接受電話等其他方式的調解、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情形,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局(所)決定終止調解。申請人復議意見為:被申請人未告知調解人員信息;申請人無法得知被申請人的調解是否與本案具有利害關系,無法行使申請回避權,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處理投訴的程序違法,導致實體處理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并支持申請人的全部 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出具的通知文書,處理適當、程序合法。2024年4月23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郵政掛號信提出的投訴舉報,稱其于2024年3月30日在杭州超市購買了一盒由嘉興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蛋黃肉松青團,價格13.8元,涉案產品存在虛假標注情況。訴求:1.依法書面受理投訴舉報,并在案件辦結書面郵寄告知處理結果;2.依法責令被投訴舉報人向投訴舉報人解除購物合同及相關賠償;3.依法對被投訴舉報人行政處罰及獎勵投訴舉報人。2024年4月24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以及第三人分別制發了《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和調解投訴告知書》及《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通知書》,告知其投訴已受理,將于2024年5月17日9時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2024年5月17日,第三人按時到場參加調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參加調解,第三人表示產品沒有質量問題,不予賠償,也不接受電話等其他方式的調解,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2024年5月20日,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并制發《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郵寄給申請人。二、有關問題的說明。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告知調解人員信息,申請人無法得知被申請人的調解是否與本案具有利害關系,無法行使申請回避權。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寄送的《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和調解投訴告知書》中已明確載明調解人員及聯系人員信息,至2024年5月17日調解時,被申請人未收到申請人對調解人員提出的異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調解程序違法無事實依據。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處理適當、程序合法,請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第三人稱:第三人在此次申請人的投訴事件中沒有過錯,第三人的產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產品有出廠檢驗報告和第三方檢驗報告,申請人的投訴并不成立。申請人的復議請求沒有理由。 經審理查明:2024年4月23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信,稱其于2024年3月30日在杭州某超市購買了由第三人生產的蛋黃肉松青團,產品類型:熟粉類糕點,加工方式冷加工為虛假標注。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書面受理投訴舉報,并在案件辦結書面郵寄告知處理結果;依法責令第三人向申請人解除購物合同及相關賠償、依法對第三人行政處罰及獎勵申請人。2024年4月24日,被申請人制作并于次日向申請人郵寄《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和調解投訴告知書》告知:其投訴材料已收到,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決定受理;現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請申請人于2024年5月17日9時到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地址:嘉善縣羅星街道人民大道820號)參加調解。同時向申請人告知調解人朱某某、張某某姓名及聯系電話。申請人于4月27日收到。2024年4月24日,被申請人制作并于次日向第三人郵寄《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通知書》,告知消費者權益爭議受理、調解時間、地點、調解人、聯系電話等內容,第三人于4月26日收到。2024年5月17日,被申請人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第三人按時到場參加調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參加調解,第三人表示產品沒有質量問題,不予賠償,也不接受電話等其他方式的調解,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2024年5月20日,被申請人制作并向申請人郵寄《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告知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申請人于2024年5月22日收到。申請人不服投訴終止調解決定,引發本案爭議。 以上事實有《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投訴舉報函》《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和調解投訴告知書》《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通知書》《投訴調解記錄》、郵寄面單及物流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調解可以采取現場調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聯網、電話、音頻、視頻等非現場調解方式。采取現場調解方式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單位應當提前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調解的時間、地點、調解人員等。本案中被申請人制發的《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和調解投訴告知書》已經明確告知了兩名調解員的姓名及聯系電話,已充分保障了申請人的權利。至2024年5月17日,被申請人組織調解,未收到申請人對調解人員提出的異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調解程序違法無事實依據。2024年5月17日,被申請人組織了現場調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參加調解,第三人也明確表示產品沒有質量問題,不予賠償,也不接受電話等其他方式的調解,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并無不當。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終止調解決定。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嘉善縣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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