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醫保局、省殘聯《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的意見 省民政廳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省人力社保廳 省建設廳 省農業農村廳 省衛生健康委 省應急管理廳 省醫保局 省殘聯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39號)精神,結合我省“擴中”“提低”行動,現就加強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決策部署,不斷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為主體,以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新時代社會救助體系,進一步構建城鄉統籌、分層分類、精準高效、優享眾扶的社會救助新格局。 二、合理確定低收入人口范圍 低收入人口包括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低收入幫扶家庭成員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認定條件按現有規定執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過低保標準,一般低于低保標準的1.5倍,有條件的地方可放寬到低保標準的2倍(但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財產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相關規定,且醫療、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總收入比例超過當地規定比例的家庭。低收入幫扶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標準但年收入低于10萬元,且財產狀況符合社會救助家庭供養義務人規定的家庭。 三、精準做好分層分類救助幫扶 各地要按照低收入人口的困難程度和困難類型,分層分類提供常態化救助幫扶。 (一)扎實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切實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全省上年度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0%—40%確定。對已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按相關規定扣減一定的就業成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因財產超標的不享受漸退期待遇,對收入超標且財產符合條件的家庭給予一年的漸退期,并從次月起計算。漸退期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繼續享受原救助保障待遇。漸退期內發現家庭財產超標的,自發現之日次月起退出救助保障范圍。 (二)健全專項社會救助政策。對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的專項救助按現有政策執行,各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持續提升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力度。符合條件的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可按規定享受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就業救助。 按照以社會幫扶為主、適度擴大政府救助的原則,逐步完善低收入幫扶家庭成員的專項社會救助政策。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大病患者,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享受醫療救助待遇;對符合生源地助學貸款條件的給予財政貼息,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結合當地實際開展學前教育保育費資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城鎮低收入幫扶家庭住房困難的實行公租房保障依申請應保盡保、實物配租優先安排;加大職業技能培訓力度,按規定落實就業扶持政策。對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困難人員,符合條件的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三)加強急難社會救助。加大常住人口及流動人口臨時救助力度,及時化解困難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對急難臨時救助對象由急難發生地直接實施臨時救助。發揮社會救助聯席會議組織協調作用,采取一事一議等方式,切實解決救助幫扶個案問題,防范觸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發生。 (四)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鼓勵各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為有需要的低收入人口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務、照護服務、關愛服務等。根據服務內容,按照相關規定合理統籌財政資金、社會捐贈等不同渠道資金用于開展服務類社會救助。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參與救助服務。 (五)做好其他救助幫扶。農業農村部門應將行政村內非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原農村戶籍)中的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納入低收入農戶范疇,給予幫扶。對于低收入農戶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職業教育給予“雨露計劃”補助;對于低收入農戶參加醫療補充政策性保險給予一定補助。探索建立困難群眾“關愛險”制度,防止低收入人口因病、因意外事故等原因致貧返貧。對于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實行政府代繳。 (六)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救助幫扶。推進縣級社會救助服務聯合體規范化建設和運行,在政府主導、部門參與的基礎上,凝聚和引導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者、慈善資源等力量,合力開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推進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有效銜接,深入貫通“浙有眾扶”和“浙里有善”應用,在政策、對象、信息、資源等方面進行救助需求與慈善供給的匹配對接。鼓勵支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參與救助幫扶工作。探索建立公益倉,支持將低收入人口納入公益倉受益范圍。發揮慈善引導資金的激勵作用,促進公益慈善組織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公益服務。實施“共富同行”計劃,推動省級慈善組織與山區海島縣結對開展慈善幫扶。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善居工程”等慈善項目,積極培育救助幫扶品牌項目。 四、高效實施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一)深化社會救助數字化改革。推動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統與國家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有效對接,完善協同機制,發揮集成效應。迭代升級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統,為快速預警、精準核對、高效救助、綜合幫扶提供支撐。全省推廣應用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個人電子授權,豐富核對管理功能,深化核對數據治理。各部門應加強數據共享,完善社會救助“一件事”聯辦,避免救助遺漏或重復救助,及時將救助幫扶信息歸集到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統,持續豐富優化“幸福清單”。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數據庫。低收入人口監測對象包括低收入人口、其他監測對象。其他監測對象重點關注收入驟減、支出驟增等風險情況,包括近一年獲得臨時救助的對象、近兩年申請社會救助未通過審批的對象、近三年退出社會救助的對象,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群團組織幫扶的困難人員,以及基層民政部門上報的主動發現對象等。要以縣(市、區)為單位,通過自主申報、入戶走訪、數據共享等途徑,采集轄區內低收入人口監測對象相關數據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由民政部門提供,其他監測對象信息由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群團組織)提供。低收入人口數據實時交換給“浙農幫扶”應用、“浙江省智慧醫保”平臺。要提高源頭數據準確性、時效性,做到定期更新、動態調整,確保信息完整、真實可靠。加強數據庫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信息安全。 (三)加強動態監測。各地要充分發揮“大數據比對+鐵腳板摸排”作用,線上線下相結合,及時主動發現困難群眾。線上通過失業人員登記、高額醫療費用支出、殘疾人證辦理、勞動年齡段人口死亡等數據交叉比對,動態掌握低收入人口就業狀況、家庭收支狀況、困難情形等變化情況。線下依托社會救助服務聯合體動員組織基層力量,走訪轄區居民,摸排發現可能符合救助幫扶條件的困難群眾,主動提供協助申請服務。對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救助幫扶政策是否落實到位、是否還存在其他方面的困難,預警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置。對其他監測對象重點監測其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發現可能符合救助幫扶條件的,應當告知相關救助幫扶政策,按規定及時啟動申請審批程序,預警應在15個工作日內處置。如情況復雜,預警處置時間可適當延長。 五、強化組織實施 各地要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落實主體責任,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和低收入幫扶家庭的救助標準、幫扶措施等,要加強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監管,確保資金真正用在困難群眾身上。民政部門要統籌低收入人口認定、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引導慈善資金投入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各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教育救助、醫療救助、就業救助、住房救助、自然災害救助等相關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農戶實施產業幫扶以及其他救助幫扶。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救助需求等因素,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合理安排相應社會救助資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持續開展。各群團組織、慈善組織協同做好相關群體救助幫扶工作。各地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宣傳,引導有困難的群眾主動求助。要合理引導群眾預期,教育引導有勞動能力的低收入人口自強自立,激發內生動力,通過就業、產業幫扶等措施實現增收致富。 本意見自2025年4月7日起施行。此前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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