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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提高行政執法質效,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激發市場活力,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加快落實省委十五屆六次全會部署,深化“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堅持“管住風險、無事不擾”,推動規范檢查、精準檢查、協同檢查,著力破解涉企多頭重復低效檢查問題,杜絕運動式檢查、變相檢查、任性檢查。到2027年,“綜合查一次”機制更加健全,部門、層級、領域年度聯合檢查實施率力爭80%以上,非現場檢查占比逐年提高,現場檢查總量持續下降,行政檢查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治理,企業和群眾對執法滿意度不斷提升,省域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二、重點任務 (一)規范行政檢查主體和人員。加強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不具備法定資格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行政檢查。2025年3月底前,縣級以上政府要依法確認行政執法主體并向社會公告。嚴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以各種名義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實施行政檢查。嚴禁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實施行政檢查。 (二)清理并公布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加強源頭管理,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制度,動態調整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布。省市行政執法機關要全面梳理整合現有行政檢查事項,精簡交叉重復或者不合理事項。動態監測事項實施情況,對使用頻次特別高和長期未被使用事項進行分析,沒有實際成效的要依法予以取消或提出取消建議。全面梳理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申報材料和辦理流程,除有法定依據并確有必要外,不得將入企檢查作為前提條件。 (三)優化行政檢查方式方法。大力推廣遠程監管、移動監管、線上監管等具有物聯感知能力的非現場檢查。通過非現場檢查、信息共享、書面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可以達到檢查目的的,原則上不實施現場檢查。完善以信用評價、風險等級為基礎的分級分類檢查制度,建立健全評價體系,實行精準畫像,并與差異化實施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檢查頻次和抽查比例等掛鉤;評價結果好的,年度內可以少檢或不檢。同一行政執法主體對同一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年度頻次原則上不超過兩次,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現場檢查頻次納入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優化“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推進跨層級跨區域聯合檢查。能夠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掌握的信息材料,現場檢查時不得要求企業提供。 因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確需實施現場檢查的,不受年度頻次上限限制。 (四)嚴格行政檢查標準。2025年8月底前,省市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和我省實際,細化明確本行業本領域常用的檢查事項及其內容實施的合法性要求,列入行政檢查表單;其他事項要在2026年底前完成。不同行業不同領域行政檢查標準不一致、不銜接的,相關主管部門要開展評估論證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協調。鼓勵跨部門跨區域聯合發布統一行政檢查標準。 (五)統籌實施“綜合查一次”。行政執法主體要綜合上級部署和本地實際,科學合理制定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和具體任務方案,并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向社會公布。部門內、部門間、層級間能合并的合并,能聯合的聯合。專項檢查實行年度數量控制,行政執法主體評估確需組織專項檢查的,經法制審核、集體討論后,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專項檢查要與本地區年度檢查計劃相銜接,根據年度檢查計劃實施情況,動態調整相關任務方案。市縣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整合檢查對象相同、內容相關、時長相近的計劃和任務方案,組織實施“綜合查一次”。嚴控檢查范圍、內容、時間和人數,涉及多部門多項檢查的,實行“一表通查”、簡單事項“委托查”,堅決取消不合理不必要行政檢查。所有行政檢查應在省“大綜合一體化”執法監管數字應用(以下簡稱省統一平臺)上制定實施。 (六)規范行政檢查行為。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主要由縣級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省市行政執法機關要建立健全行政檢查異地協助機制。確需開展異地檢查的,應當報共同上一級行政執法機關批準,并告知當地主管部門。發現違規異地檢查的,企業和群眾可以及時向當地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全面推行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賦予“行政行為碼”,健全檢查處罰無縫銜接、閉環管理機制。現場檢查未亮碼,行政處罰決定書無碼的,企業可以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舉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依法依規處理。行政檢查要做到“五個嚴禁”“八個不得”。鼓勵企業掃碼評價。 (七)全面推行行政指導。深化“互動治理”理念,落實“預約式”指導服務、多部門聯合幫扶企業整改完善,構建“預防為主、輕微免罰、重違嚴懲、過罰相當、事后評價”等工作模式。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根據包容審慎原則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勸阻等方式處理,推動更多領域建立健全不予處罰、可以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五類情形清單。建立典型案例指導制度,對問題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報曝光。探索建立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社會影響評估制度,減輕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影響。 (八)強化行政檢查監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要加強行政檢查監督,壓實行政執法機關內部層級指導監督職責,通過網上監測、案例發布、制發“三書一函”等方式,全面監督多頭重復低效檢查、未“亮碼檢查”、擅自開展專項檢查、超上限或明顯超過合理頻次實施檢查等突出問題。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行政執法評議晾曬的,相關方案材料應當同步抄送同級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加強與工商聯等單位協同,建立行政執法企業觀察點,拓寬企業反映問題線索渠道。 (九)強化數字賦能。迭代省統一平臺,支撐行政執法全過程在線實施,推進數字應用更加智能化。加快全省行政檢查數據歸集和治理,推動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證據共享互認。健全涉企檢查監督模型,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加強行政檢查分析預警。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等收集企業對行政檢查的意見建議,發現和改進行政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三、組織保障 市縣政府要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定期研究涉企行政檢查突出問題,構建上下貫通、協同配合工作格局。違反《意見》及本實施意見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與其他監督協同清單,細化行政執法人員盡職免責適用情形。省司法廳要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加強跟蹤督促,推動各項工作落細落實落到位。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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