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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為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做好耕地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負責開墾與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規定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和委托補充耕地產生的相關費用(以下簡稱補充耕地資金),委托地方政府組織開墾相應的耕地。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作為建設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或者生產成本。 二、征收標準 根據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質量等別,劃分為4檔,分別征收耕地開墾費:一類2—4等為72元/平方米,二類5—7等為64元/平方米,三類8—10等為56元/平方米,四類11—13等為40元/平方米。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上述標準的2倍收繳。 補充耕地資金原則上不低于225元/平方米,不高于375元/平方米。各地可以根據各自后備資源稟賦、實際投入成本等因素,明確補充耕地資金標準。 對于使用已購入的國家統籌、省統籌和跨市調劑指標的項目,補充耕地資金可按原調劑補充耕地指標價格執行。 三、征收程序 用地主體在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按照規定標準向屬地自然資源部門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耕地開墾費省分成比例為20%,具體收繳流程按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執行。 四、資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省、市、縣(市、區)各級耕地開墾費收入要及時全額收繳入庫。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統籌用于耕地保護與質量建設。 各市、縣(市、區)應加強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的收繳和管理,定期組織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對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五、其他事項 凡依法利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或國有土地(含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用于農民建房或農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繳納耕地開墾費,由所在市、縣(市、區)政府統籌落實補充耕地任務。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內新建農村居民安置住房和農村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用地,未超過項目增減掛鉤建設用地復耕總面積的,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園地的,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其他耕地開墾費減免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此前省內相關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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