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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烈士評定工作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烈士評定工作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烈士評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和職責分工 (一)公民犧牲屬于《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評定為烈士,適用本辦法。 (二)公民犧牲屬于《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適用本辦法有關評定程序,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烈士評定報告并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后送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查評定。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烈士評定相關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烈士評定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烈士評定相關工作的指導。 二、烈士評定程序和復核 (一)申報烈士,由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籍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 (二)有關組織或個人向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申報烈士評定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基本情況說明; 2.死者犧牲情節的描述和有關佐證材料(被犯罪分子殺害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有效法律文書;因其他情形犧牲的,應當提供有權機關出具的材料和結論;其他能夠證明犧牲情節的當事人或者目擊者證明材料、視頻監控材料等佐證材料); 3.死者生前主要事跡; 4.死者家庭成員情況及身份證明; 5.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料。 申報追認烈士的,還需提供死者身份、主要革命經歷(或工作經歷)、犧牲經過、犧牲時間、犧牲地點等證明材料。 (三)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是否齊全、規范、有效進行初審,同時會同有關部門對犧牲情節的真實性、準確性等進行調查核實。符合烈士評定申報條件的,形成評定報告后報縣級人民政府;不符合烈士評定申報條件或缺乏直接佐證材料的,告知提出申報的組織或個人限期補充有關材料,并說明理由。未按期補充材料或補充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將申報材料退回有關組織或個人。有關組織或個人若有新的補充材料,可重新申報。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向上級報送烈士評定報告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征求同級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意見。 (四)縣級人民政府收到烈士評定報告后應當進行審核,符合烈士評定申報條件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上報如下材料: 1.縣級人民政府的審核報告; 2.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的烈士評定報告及相關材料; 3.有關組織或個人提供的全套申報材料; 4.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收到申報材料后,批轉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調查。符合烈士評定申報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形成審核意見后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審核,審核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不符合烈士評定申報條件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將申報材料退回縣級人民政府并說明理由。上報省人民政府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1.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的審核報告; 2.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3.縣級人民政府上報的全套申報材料; 4.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六)省人民政府收到申報材料后,批轉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必要時進行調查。符合烈士評定申報條件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不符合烈士評定申報條件的,審核情況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將申報材料退回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并說明理由。 (七)省人民政府對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的辦理意見及相關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同意評定為烈士的,送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復核,復核通過后,制發批復文件,同時向烈士遺屬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放烈士評定通知書。 (八)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烈士評定(批準)檔案管理辦法》整理歸檔烈士評定相關材料,保存一定期限后,應按照相關規定移交至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烈士評定檔案保管期限為永久。 (九)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將烈士申報材料及審核報批工作辦理情況等信息準確錄入烈士褒揚紀念信息管理系統并逐級審核報送,做到烈士申報材料、審核辦理環節信息可查可溯,確保評定工作真實可靠。 三、烈士證書和烈士遺屬的撫恤優待 (一)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收到烈士評定批復后,通知烈士遺屬協商確定一名《烈士光榮證》持證人。烈士遺屬協商達成一致后,書面告知持證烈士遺屬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持證烈士遺屬為現役軍人且無戶籍的,書面告知其經常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協商確定持證烈士遺屬應按照下列順序:第一順序為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第二順序為烈士的兄弟姐妹。協商不通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一名持證烈士遺屬:(1)父母(撫養人);(2)配偶;(3)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發給長子女;(4)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發給其中的年長者。無上述親屬的,《烈士光榮證》由烈士評定機關存檔管理。 (二)縣級人民政府各有關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配合,按照《烈士褒揚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及時足額發放烈士褒揚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等撫恤待遇,同時積極做好其他烈士遺屬撫恤優待工作。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烈士紀念日舉行頒授儀式,向新評定烈士的遺屬頒授《烈士光榮證》。 四、其他事項 (一)各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涉及保障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應當加快辦理。 烈士評定審核或審查時間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計算。材料不完備、不規范,需要補正的,自提交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烈士評定過程中遇有疑難問題,需進行專家論證、調查取證、法院訴訟、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活動的,所用時間不計算在內。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烈士評定工作職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烈士褒揚條例》施行前犧牲的人員,其烈士評定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本辦法自2025年2月4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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