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出臺背景 實施禁漁制度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舉措,長江流域重點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實行十年禁漁。我省自2022年開始實行錢塘江、甌江、椒江、甬江、苕溪、運河、飛云江和鰲江等八大流域禁漁期制度。上海市青浦區、江蘇省吳江區和我縣周邊的嘉興市本級、平湖市均設立了相應的禁漁期制度。我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多次建議出臺我縣的禁漁政策。禁漁期管理制度的實施,對于保護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維持水生生物多樣性,提升公眾生態環保意識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保護我縣漁業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域生態平衡,制定本通告。 二、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三)《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四)《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 三、主要內容 (一)禁漁范圍和時間:太浦河、紅旗塘、北祥符蕩、南祥符蕩禁漁時間為全年。嘉善塘、三店塘、塘港(包括南塘港)、茜涇塘(包括清涼塘)、白灘港、蘆墟塘、石井塘、長生塘、伍子塘、南星橋港、白水塘、汾湖、北許漾(包括西滸蕩)、蔣家漾(包括桃花漾)、沉香蕩、長白蕩、馬斜湖禁漁時間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二)禁止作業方式:禁止除休閑游釣以外的一切捕撈作業,有關科研單位因開展漁業資源調查研究等需要在禁漁期間內作業的,須經浙江省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法律責任:違反禁漁規定的捕撈行為一經查獲,將依法依規查處。 四、政策特點 (一)關于禁漁范圍和禁漁時間劃定的問題:禁漁范圍主要包括我縣的主要河道,同時多數也是我縣的主要航道,如太浦河、紅旗塘、嘉善塘、三店塘、蘆墟塘、白水塘等。主要湖泊,如汾湖、北許漾、蔣家漾、南北祥符蕩等。一是這些水域是水生生物繁衍和洄游的重要場所;二是這些河湖是我縣的重要水上通道,便于開展聯合水上執法;三是出于安全考慮,太浦河、紅旗塘擔負著大噸位船只的通航,不適宜從事漁業捕撈作業。禁漁時間上太浦河、紅旗塘、南北祥符蕩禁漁時間為全年;其他禁漁范圍內水域禁漁時間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禁漁時間參照我省八大流域禁漁時間,也是根據魚類的生長、繁殖的季節習性,在魚類集中產卵繁育的關鍵時期,禁止捕撈,為親魚和幼魚提供一個更好的繁殖、生長的時間和空間,使它們得到休養生息的機會。 (二)關于禁漁行為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三)關于法律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處罰:(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一萬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一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漁區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四)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暴力抗拒、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尚未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的;(二)二年內曾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受過行政處罰的;(三)對水生生物資源或者水域生態造成嚴重損害的;(四)糾集多條船只非法捕撈的;(五)以非法捕撈為業的。 五、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 六、解讀機關與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嘉善縣農業農村局 聯系方式:0573-8423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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