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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出臺《嘉善縣推進文旅深度融合高質量發展獎補辦法》的背景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精神,推動嘉善旅游業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促進旅游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加快全縣旅游業向“全域旅游”發展模式轉變,嘉善縣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出臺了《關于印發嘉善縣推進全域旅游發展獎勵辦法的通知》文件,實施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已失效。為鞏固全域旅游創建成果,推進國家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區建設工作,根據《浙江省文旅深度融合工程實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辦發〔2023〕10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嘉善縣推進文旅深度融合高質量發展獎補辦法》的獎補對象 涉及旅游項目建設、旅游產業素質與服務品質提升、旅游市場拓展、智慧旅游與信息化、旅游公共服務功能提升、鄉村旅游發展等方面的旅游企業和有關鎮(街道)及行政村等。 三、《嘉善縣推進文旅深度融合高質量發展獎補辦法》的獎補內容 本辦法主要包括做大文旅項目投資、健全旅游配套設施建設、提升文旅企業規模、優化文旅市場品質、豐富文旅多元業態、強化人才隊伍建設,共六個方面30條,具體為: (一)做大文旅項目投資。 1.旅游重點項目投資。經相關部門備案(核準)的社會資本投資旅游項目,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獎補,最高100萬元。對改擴建的社會資本投資旅游項目,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2%給予獎補,最高50萬元。 2.鄉村旅游項目投資。省3A級景區村莊內開發的鄉村旅游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的25%給予獎補,最高50萬元。 3.“微改造·精提升”項目。對獲評省“微改造·精提升”示范點的項目,每個點位給予2萬元獎補。 (二)健全旅游配套設施建設。 4.旅游公共服務咨詢設施。對符合文旅深度融合高質量發展要求,并承擔相對應旅游公共服務功能的長三角旅游公共服務中心、縣級旅游咨詢服務中心和縣級旅游集散中心給予每年15萬元的日常運行維護資金保障。對新評定為浙江省一級、二級、三級的旅游驛站,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獎補。 5.智慧旅游項目。對實現與旅游大數據平臺數據互通的旅游企業,按實際投資額的40%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30萬元。對建成智能導游、VR全景、電子導覽圖等應用系統的旅游企業,按實際投資額的40%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3萬元。 6.標識系統。對在縣域主干道、鎮(街道)、村主要道路新設置旅游交通指引標識系統的,按實際投資額的70%給予獎補,單個項目最高25萬元。對度假區、旅游景區、3A級景區村莊內部自行設置的旅游標識系統,按實際投資額的50%給予獎補,單個項目最高15萬元。 7.景區旅游設施設備。對購買游船(艇)、旅游營運車、環保電瓶車、游覽小火車等旅游設施設備并在本縣度假區、旅游景區、景區村莊內投入運營的,且實際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按設施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獎補,單個項目最高30萬元,同一項目三年內不能重復享受獎補。 8.機器人服務與自助入住終端。對旅游企業提供具備語音交互功能的機器人服務的,按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獎補,最高5萬元;對旅游飯店設置自助入住終端的,按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獎補,最高2萬元。 (三)提升文旅企業規模。 9.A級景區游客人次。根據數字文旅應用平臺顯示數據,對企業實體化運營的A級旅游景區,年游客人次達到500萬以上,同比增幅達到15%、10%、5%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補。年游客人次在50萬至500萬之間的,同比增幅達到15%、10%、5%的,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補。 10.限上住宿業營業額。限上住宿業企業年營業額首次達到1億元、5000萬元、3000萬元的,分別給予25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獎補;當年營業額1000萬元以上,同比增幅達到25%、15%、5%的,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補;當年營業額500萬元以上,同比增幅達到25%、15%、5%的,分別給予最高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補。 11.住宿業入規。對當年新納入規(限)上住宿業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補,“新進規”一次性獎補最高20萬元,“小升規”一次性獎補最高10萬元。 (四)優化文旅市場品質。 12.景區。對新評定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給予120萬元獎補;對新評定為國家5A級、4A級、3A級旅游景區的,分別給予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的獎補;對新評定為浙江省金3A級、3A級景區村莊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獎補;對新評定為浙江省5A級、4A級、3A級景區鎮的,分別給予7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獎補。 13.景區村莊。對創辦運營公司或引入市場運營主體滿一年的浙江省3A級景區村莊,運營期間連續三年每年給予基本扶持資金15萬元。根據全市3A級景區村莊旅游發展監測評價年度排名,列全市排名前50%的,給予20萬元獎補。 14.旅游飯店。對新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旅游飯店,分別給予80萬元、40萬元、20萬元的獎補;對新評定為浙江省金鼎(金桂、金樹葉)、銀鼎(銀桂、銀樹葉)飯店的,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的獎補。 15.民宿。對新評定為國家甲級、乙級民宿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的獎補;對新評定為浙江省白金宿、金宿、銀宿等級民宿品牌的,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補。 16.旅行社。對新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品質旅行社的,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補。 17.旅游廁所。對新評定為浙江省AAA、AA、A級的旅游廁所,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補。對根據旅游廁所質量要求建設并評定為I類、II類的旅游廁所,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的獎補。 18.住宿業。鼓勵限上住宿業企業加強與國際、國內品牌酒店管理集團合作,對新引進的由國際、國內知名管理機構經營管理且正常經營滿一年的旅游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的獎補。 19.旅游商品。對旅游商品的開發、生產企業或單位,獲得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主導評定的國家、省、市、縣旅游商品稱號(或榮譽)的,分別給予1萬元、0.8萬元、0.5萬元、0.3萬元的獎補;獲得國家級旅游商品大獎賽金獎、銀獎、銅獎的,分別給予5萬元、3.5萬元、2.5萬元的獎補;獲得省級金獎、銀獎、銅獎的,分別給予2萬元、1.5萬元、1萬元的獎補。 20.特色美食。被評定為省級特色美食小鎮、省級特色美食街區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補;被評定為省級、市級特色美食旗艦店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補;被評定為省級、市級美食體驗(示范)店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的獎補。 21.旅游標準化。對將優秀企業標準提升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地方技術性規范并經相關部門認定推廣實施的,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獎補。對通過驗收的“嘉善縣旅游標準化試點企業(單位)”,給予3萬元獎補。 22.其它品牌建設。對由國家和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門主導評定的工業旅游示范基地、中醫藥文化養生旅游示范基地、紅色旅游教育基地、國際人文交流基地等各類基地,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的獎補;獲評鄉村旅游產業集聚區、生態旅游區的,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的獎補。對新評定為3A級、2A級、1A級省級采摘旅游體驗基地,分別給予10萬元、6萬元、3萬元的獎補。 (五)豐富文旅多元業態。 23.地接。對組織國內外(非嘉善籍)游客10人及以上的團隊,游覽我縣2個及以上收費A級景區并入住嘉善縣住宿單位(包括旅游飯店、限上住宿單位、等級民宿,名單每年另行公布)1晚及以上,當年度累計組團量達到200人以上的地接旅行社,給予每人50元獎補,單個旅行社獎補最高20萬元。 24.推廣活動。對舉辦列入嘉善縣旅游整體形象宣傳計劃的全縣重點和一般宣傳推廣活動的旅游企業,按實際費用的50%給予獎補,單次活動最高分別給予30萬元、3萬元的獎補。同一企業每年最高獎補80萬元。 25.旅游演藝產品。對利用我縣文化旅游資源開發旅游演藝產品,在縣內駐場演出一年以上的,經認定,按舉辦方所支付基本費用的20%給予獎補,單個企業最高80萬元。對持續開展3個月以上且每月開展4次以上游客互動體驗項目,經認定,按舉辦方所支付基本費用的50%給予獎補,單個企業最高15萬元。 26.旅游專線。對開通縣域內長三角(江浙滬兩省一市)、縣內(含鄉村)旅游專線且運行滿一年的企業(不含旅行社組織的散客班線),分別給予每條專線20萬元/年、15萬元/年的獎補,同一企業最多可申報3條專線。 27.境內、境外展會。對由縣文旅部門統一組織,參加境外專業展會的,給予每個展位4萬元的獎補,每家企業單個展會可獎補1個展位費;參加境內專業展會的,給予每個展位0.5萬元的獎補,每家企業單個展會可獎補不超過3個展位費。 28.縣外培訓會議、會展。對旅游企業引進縣外或長三角三省一市區域性培訓會議、會展,且單個會議、會展營業額5萬元以上的,按營業額的10%給予獎補,最高5萬元。 (六)強化人才隊伍建設。 29.人才培育。在縣內A級旅游景區(含景區村莊)服務一年及以上的導游,新取得國家高級導游資格、中級導游資格、導游資格證的,分別給予1萬元、0.5萬元、0.4萬元的獎補。對考取外語或小語種導游證的專職導游,給予報銷考務費和0.3萬元獎補。 30.技能提升。對參加國家級、省級、市級(含青吳嘉三地)文旅主管部門舉辦的行業技能比賽獲得名次的選手給予一次性獎補:獲國家級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2萬元、1.5萬元、1萬元的獎補;獲省級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1萬元、0.8萬元、0.5萬元的獎補;獲市級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0.3萬元、0.2萬元、0.1萬元的獎補。在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行業技能比賽獲得鼓勵獎或積極參與的,每個參賽選手獎補300元。 四、《嘉善縣推進文旅深度融合高質量發展獎補辦法》的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必須是項目實施的主體,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 五、《嘉善縣推進文旅深度融合高質量發展獎補辦法》的申報時間 實行一年一申報制度,于每年一季度由縣財政局、縣文旅體局發布申報通知。 六、《嘉善縣推進文旅深度融合高質量發展獎補辦法》的其他事項 本辦法涉及兌付的年度財政獎補資金數實行財政預算總額控制、切塊下達。單個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重復或者交叉的,按照就高原則執行;凡是晉級項目給予差額獎補。 七、《嘉善縣推進文旅深度融合高質量發展獎補辦法》的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所涉及的獎補參照本辦法執行。 八、解讀部門與聯系方式 由嘉善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聯系電話:0573-89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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