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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根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涉及的臨時安置費、搬遷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水平,每兩年公布一次。故需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涉及的臨時安置費、搬遷費作出調整。 二、制定依據 該標準根據《嘉善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 三、適用范圍 自本標準施行后作出征收決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 四、主要內容 (一)征收住宅的,為了補償搬家所產生的費用,補償每戶每次1800元。 (二)征收商業及辦公用房的,為了補償搬商業用房、辦公用房所產生的費用,按照每戶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每戶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征收住宅的,為了解決自行過渡問題,補償每戶臨時安置費: 1.魏塘街道、羅星街道、西塘鎮行政區域內的,按照每戶每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每戶每月不足1400元的,按照1400元/月補償。 2.惠民街道行政區域內的,按照每戶每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9元的標準進行補償,每戶每月不足1300元的,按照1300元/月補償。 3.干窯鎮、姚莊鎮行政區域內的,按照每戶每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8元的標準進行補償,每戶每月不足1300元的,按照1300元/月補償。 4.大云鎮、天凝鎮行政區域內的,按照每戶每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7元的標準進行補償,每戶每月不足1300元的,按照1300元/月補償。 5.陶莊鎮行政區域內的,按照每戶每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進行補償,每戶每月不足1300元的,按照1300元/月補償。 五、實行時間 該補償標準從2023年1月1日開始施行,有效期2年。 六、解讀機關咨詢渠道 解讀機關:嘉善縣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 聯系方式:0573-8429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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