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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凡在大云鎮域范圍內(新城區核定地塊除外),開發建設涉及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實施征收并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運用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經依法批準建造,并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 或其他有效證明的農村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外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 第三條??被征收房屋的補償,由征收人按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率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第四條??被征收房屋為非住宅用房的,只作補償,不作安置。由征收人按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率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第五條??被征收房屋為住宅用房的,實行公寓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被征收人必須以戶為單位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并有家庭全員簽名提出安置申請。 第六條??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積的認定,按照《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合法戶型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房屋實際面積小于以上面積,按實際面積計算。涉及分家析產的,根據農村村民(漁民)宅基地批準件、土地登記材料或其他合法有效證明,按照可享受宅基地份額的人(已死亡的除外),平均分攤宅基地面積,并折算合法戶型住房建筑面積。 第七條??農業人口安置面積的計算,按人均建筑面積40 平方米標準(下稱標準面積)給予安置,安置人口的計算及有關規定: (一)具體人數按照公布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時所在村的家庭在冊農業人口計算,農業戶籍的未婚獨生子女憑《獨生子女光榮證》按2人計入安置人口; (二)未享受過本縣房改政策(包括實物分房、貨幣分房、集資建房、購買經濟適用房、購房補貼、住房補貼等,下同)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按照農業人口計算安置; (三)原本村農業戶籍的未婚獨生子女如戶口已遷出但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的按一人計入安置人口; (四)原本村農業戶籍的現役義務兵按照農業人口計算安置;士官及轉業后政府未安排工作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士官按一人計入安置人口; (五)原本村農業戶籍的正在服刑人員按照農業人口計算安置; (六)隨父母共同生活、未享受過安置的被征地人員的未婚子女按實際人數計入安置人口。 已享受過公寓房安置、宅基地安置及貨幣安置其中任何一種安置政策的人員,不再享受第二次安置。 第八條??特殊人口安置面積的計算,下列未享受過房改政策,以及未享受過公寓房安置、宅基地及貨幣安置其中任何一種安置政策的非農人員,在隨家庭農業戶籍成員進行安置時,按人均建筑面積20平方米標準(下稱標準面積)給予安置,如該非農人員為未婚獨生子女,按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標準(下稱標準面積)給予安置。 (一)購買藍本戶口、商品房的農轉非人員; (二)戶籍在本縣仍隨家庭人員在農村居住的知青; (三)擁有農村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非農人員; (四)入學前為農業戶口或征地農轉非、入學后戶口遷出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五)國家取消大中專畢業生統一分配后、戶口遷回本縣(或本鎮)的非農人員(除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外)。 第九條??安置對象的認定,以公布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為基準日,戶口憑公安部門戶籍證明;獨生子女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現役義務兵、士官及轉業后政府未安排工作的士官憑民政部門證明;是否享受房改政策憑縣房改辦及工作單位(社區)證明。 第十條??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積的認定,按照“以人口計算的標準面積優先,兼顧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積”的原則,如標準面積大于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積的,標準面積即為可安置面積;如標準面積小于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積的,原住宅安置面積即為安置面積。 第十一條??被征收人選擇公寓房安置的,公寓房計算價格為: (一)標準面積以內(指在冊人員每人40平方米),結算價格為580元/平方米結合層次差價結算; ?????? (二)標準面積以外、原住宅用房安置面積以內部分,按產權調換價格結算,結算價格為960元/平方米結合層次差價結算; (三)選房面積一般不得超過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積,但套內(或稱戶內)不可分割面積(一般控制在20平方米以內)除外,超面積20平方米以內,按優惠價格3510元/平方米結合層次差價結算;超過20平方米以上部分,價格按市場價格結合層次差價結算(市場價格待定)。 第十二條??在農村有單獨宅基地的非農戶,原住房已轉讓他人(外來戶三個字去掉),屬不具備公寓房安置、貨幣安置條件的,除對其房屋給予評估補償外,給予原合法戶型住房占地面積每平方米1600元貨幣補償。 該戶家庭人員均未享受過本縣房改政策、且由本村農業戶籍轉為非農戶籍的,也可選擇公寓房安置,安置面積按照收回原合法戶型建筑面積計算安置,價格按2125元/平方米結合層次差價結算;戶內(套內)不可分割面積2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優惠價格3510元/平方米結合層次差價結算,超過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場價格結合層次差價結算。 ?第十三條??對由本村農業戶籍轉為本縣非農戶籍、涉及與農戶戶籍家庭兄弟姐妹分家析產、對收回的宅基地擁有份額、其本人及其小家庭成員均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的被征收人,除對其房屋給予評估補償外,可給予收回原合法戶型住房占地面積每平方米1600元貨幣補償,也可選擇公寓房安置,安置面積按照收回合法戶型住房占地面積折算住房建筑面積,價格按2250元/平方米結合層次差價結算;戶內(套內)不可分割面積2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優惠價格結合層次差價結算,超過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場價格結合層次差價結算。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選擇公寓房安置(包括公寓房結合貨幣安置)且自行過渡的,應當給予從其搬遷之日起到被安置后一定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戶每月不低于500元,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發放。 搬家補助費標準:每戶1500元/次,每戶按兩次計算。 第十五條??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均以農村有單獨宅基地的家庭戶為單位計算發放,人數以《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和可享受標準面積安置的實有人員為依據確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8年4月1日起符合本辦法的補償安置標準同時適用。 云政〔2019〕107號關于印發《嘉善縣大云鎮房屋征收公寓房安置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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