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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關于公布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善政辦發〔2019〕41號)已印發,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背景:1.法定要求。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機關應當每隔兩年對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組織全面清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全面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后,應當及時公布繼續有效、擬修改、廢止和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2.上級機關要求。根據《浙江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 號)和《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做好廢止或修訂與現行開放政策不符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工作的函》(浙商務聯發〔2019〕7號)的要求,各縣市區在全面清理的同時,認真做好機構改革過程中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和實施的銜接工作,并將清理與現行開放政策不符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作為清理重點。 依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浙江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 號)、《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做好廢止或修訂與現行開放政策不符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工作的函》(浙商務聯發〔2019〕7號)、《關于做好廢止或修訂與現行開放政策不符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工作的函》(嘉商務聯發2號)和《嘉善縣司法局關于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善司〔2019〕7號)。 二、主要內容 依據現行開放政策和上位法修改、廢止情況,逐項研究梳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要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經過全面清理, 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 176件,廢止或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55件,需修改暫時保留的規范性文件12件。廢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中,包括了2018年開展的各項專項清理結果。清理結果將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發文公告。 三、文件實施日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讀機關、解讀人及其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嘉善縣司法局 解讀人:蔣益玲 聯系電話:0573-8422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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