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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的真實、及時、有效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三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查; (二)分管領導審核; (三)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發; (四)其中擬公開的內容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或者擬公開的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送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 第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下列審查: (一)對信息公開的范圍、形式、時限、程序等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對擬公開信息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時效性和安全性進行審查; (三)擬公開信息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還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行政機關對擬公開內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確定的,應當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審核。 第五條? 經行政機關審查,發現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開: (一)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六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規定進行公開前審查。 第七條本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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