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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制度,推進我縣政務公開,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我縣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制度。 一、政務公開負面清單事項 列入政務公開負面清單的事項不予公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有關文件,以下事項列入政務公開負面清單: ?。ㄒ唬┕_后危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事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p> ?。ǘ┥婕皣颐孛?、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以上信息不予公開,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商業秘密的界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依此標準進行審查,而不應單純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開作出決定。 ?。ㄈ┻^程性信息。 過程性信息一般是指在行政決定作出前行政機關內部或行政機關之間形成的研究、討論、請示、匯報等信息。過程性信息可不予公開,但是,當決策、決定完成后,如果公開的需要大于不公開的需要,仍應公開。 依據:1.《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二十條:“屬于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p>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書證使用。因此,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p> (四)部分內部管理信息。 內部管理信息一般是指對外部不產生直接約束力的普遍政策闡述或對個案的非終極性意見。主要指行政機關之間和行政機關內部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請示、報告、批復、會議紀要、抄告單等文件和資料。 依據:1.《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二十條:“屬于行政機關之間和行政機關內部行文的請示、報告、批復、會議紀要、抄告單等文件和資料,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應當予以公開,并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答復處理?!?/p>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規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書證使用。因此,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p> 與過程性信息和內部管理信息內涵相近的工作秘密,也屬可不予公開范圍。根據有關規定,工作秘密是指在行政機關的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中,不屬于國家秘密而又不宜對外公開的,依照規定程序確定并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工作事項。主要包括:擬制中不宜公開的政策文稿;不宜公開的會議材料、領導講話材料;業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活動中不宜公開的事項;擬議中的機構設置、工作分工、人事調整和職務任免、獎懲事項;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檔案及其有關材料;正在調查不宜公開的材料、證詞、證據和其它事項;不宜公開的內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ㄎ澹┬鑵R總、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據:1.《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或者提供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查閱的案卷材料,或者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務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p>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規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機關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區分處理的除外)。依據《條例》精神,行政機關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p> ?。斠勒沼嘘P法律、法規規定查閱的案卷材料。 依據:《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或者提供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查閱的案卷材料,或者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務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p> ?。ㄆ撸┬旁L事項。 依據:《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名義向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的法定途徑提出?!?/p> ?。ò耍n案信息。 檔案信息是指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和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檔案信息的公開與否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由行政機關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保管的政府信息不視為檔案信息。 依據:《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國家檔案館和檔案工作機構的,其公開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尚未移交的,其公開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p> 二、其他工作要求 1.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外的事項,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要依法依規予以公開。 2.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抓緊對本部門(單位)存在的各類事項信息進行梳理,細化本部門(單位)的政務公開負面清單。 3.對納入負面清單管理的事項,如情況變化,應及時予以調整更新。 ? 嘉善縣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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