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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第三方評估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 ?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9月27日 ? ? ?
? 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執行情況第三方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 ?????????????? 第一條??為有效開展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第三方評估工作,跟蹤了解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檢驗評價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效果,根據《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33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政府授權省政府辦公廳作為評估委托方,委托獨立的第三方組織,對省級部門或者市、縣(市、區)政府等執行機關,執行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進展和效果進行綜合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委托第三方評估的決策事項包括: (一)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教育等民生領域和環境保護、資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對相關群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 ????(四)重大行政決策目錄中的其他決策事項。 委托第三方評估的決策事項,一般應當實施滿1年。 第四條??第三方評估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獨立、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省政府辦公廳具體負責組織、指導、監督第三方評估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機關負責配合第三方評估工作。 省財政部門負責將評估經費納入省級財政保障范圍,并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省統計、數據管理等相關部門根據需要為第三方評估提供技術服務和公共平臺支撐。 第六條??省政府辦公廳通過征詢意見、調查研究等方式,提出年度評估計劃建議,明確評估項目、執行機關、評估時間、評估機構意向等內容,報省政府審定后組織實施。 評估項目應當綜合考慮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程度、社會關注度、執行進展情況、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等因素確定,年度評估項目一般不超過3項。 評估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相應的科研力量,與所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機關無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利益相關性,可以從省級預算單位中定向確定,也可以委托社會智庫等非省級預算單位承擔。 第七條??省政府辦公廳應當與評估機構就委托事項的內容、要求、期限、經費預算等簽訂委托合同和保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評估機構屬于非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省級預算單位的,由評估委托方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確定;評估機構屬于社會智庫等其他單位的,由評估委托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以競爭性采購方式擇優確定。 第八條??評估機構組織實施評估工作,應當成立由專家、學者和對決策相關問題富有經驗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員為主組成的評估組,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內容、評估人員、評估指標、評估步驟等。 評估方案經評估委托方審查后,由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機關及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第三方評估應當堅持“強謀劃、強執行,提高行政質量、效率和政府公信力”的工作導向,選取反映重大行政決策執行進展和執行效果的評估指標。 評估指標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包括執行體系建立、相關執行機關協同配合和執行舉措的時效性、正當性、合法性等情況; (二)重大行政決策的目的實現程度,包括產生的近期效益和遠期影響,實施前后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比較等; (三)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其原因,繼續實施的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 (四)行政系統內部認可度、利益相關方評價和社會公眾滿意度; (五)評估委托方認為需要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方案要求,通過聽取工作匯報、座談交流、專家論證、實地調查、抽樣檢查、問卷調查、輿情跟蹤、數據收集等形式開展第三方評估,全面收集反映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資料、圖文、數據,全面了解利益相關群體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執行機關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配合第三方評估工作,提供相關文件檔案、數據圖表、音像視頻等,并為評估機構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評估機構應當堅持目標導向、效果導向、問題導向,對照評估指標,對收集到的信息進行綜合評判,并在規定時間內形成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執行效果、存在問題、意見建議等,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分析透徹、建議可行。 評估委托方應當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查驗收,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討論評判,并由評估機構修改完善后報評估委托方。 第十二條??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評估結果作為省政府部門績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評估報告反映的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作為完善行政決策和執行工作的重要依據,作為經驗推廣或者跟蹤審計、跟蹤督查、跟蹤評估的重要參考。 省政府領導對評估報告作出批示或者有其他明確要求的,由執行機關及相關單位按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評估工作必需的經費經評估委托方統一審核后列入相關單位的部門預算管理。評估機構屬于非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省級預算單位的,列入該單位部門預算;評估機構屬于社會智庫等其他單位的,相關預算列入評估委托方部門預算,并由評估委托方負責組織實施。 評估經費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評價結果作為經費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據。評估報告未經驗收通過的,不得支付評估經費。評估經費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執行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第三方評估工作,不得引導評估機構作出預設的事實判斷和評估結論。 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要求,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影響評估獨立性、公正性的活動,并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和準確性負責。 評估成果歸評估委托方所有。未經授權,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對外公布評估報告,不得就評估工作接受媒體采訪,不得在公開發表的學術文章中摘錄、引用評估報告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執行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評估工作延誤的,視情予以通報批評或者約談主要負責人。 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評估委托方可以終止委托合同,并可以由省財政部門追繳評估經費;違反保密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政府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第三方評估,可以參照本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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