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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嘉善縣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等五項制度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337號)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規范行政決策行為的重要政府規章,對于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好《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完善行政決策程序建設,縣政府研究制定《嘉善縣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嘉善縣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制度》、《嘉善縣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嘉善縣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策制度》、《嘉善縣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制度》等五項配套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嘉善縣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 2、《嘉善縣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制度》 3、《嘉善縣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 4、《嘉善縣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策制度》 5、《嘉善縣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制度》 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1 嘉善縣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活動,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根據《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公眾參與,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以下簡稱公眾參與),是指縣政府就涉及相關群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事項作出重大決策前,對該決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意見的活動。 第四條 對于直接涉及相關群體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公眾參與。 應當組織但未組織公眾參與的決策事項,不得提交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條 公眾參與的組織工作由決策方案起草單位負責。必要時,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具體實施。 第六條 組織公眾參與,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公示、調查、座談、聽證等形式,充分聽取基層、相關群體代表和有關部門等單位的意見、建議。 第七條 組織公眾參與,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綜合考慮地域、職業、專業、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被征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對公眾普遍關注且專業性較強的問題,應當采取直觀、易懂的方式進行解釋、說明,或者向公眾提供參與體驗、監督的途徑,增進其對決策的理解和支持。 第九條 采取公示征求意見的,應當通過公告欄、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等便于決策影響范圍內公眾知曉的信息發布途徑,公告決策方案或者公眾關注的相關內容,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決策方案名稱、基本情況說明、決策依據和理由、反饋意見時間和方式以及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但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或者內容除外。 第十條 決策方案中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 公眾認為應當組織聽證的,可以向起草單位提出聽證申請,聽證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闡明申請聽證理由。 對于聽證申請,起草單位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決定不予組織聽證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確定聽證參加人,應當充分考慮聽證參加人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在聽證會舉行5個工作日前,應當向社會公布聽證會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聽證參加人)的名單及身份情況等內容,并向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會通知書、聽證事項的基本情況、依據及相關可行性說明、調查分析等材料。 第十二條 組織聽證會,應當保證聽證參加人充分發表意見,根據聽證筆錄形成書面聽證報告。 第十三條 在決策過程中,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需要,應當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意見,并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決策機關集體討論。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 對決策的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未被采納吸收的,應當在書面報告中說明理由或作出解釋。 第十五條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嘉善縣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活動,推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根據《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縣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專家論證,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 (以下簡稱專家論證),是指縣政府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擬決策事項的合法性、科學性、可行性以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的專業性論證活動。? 第四條??對專業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應當組織但未組織專家論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提交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條??專家論證的組織工作由決策方案起草單位負責。起草單位應當保障專家依法、獨立、客觀地開展論證工作。? 第六條??起草單位應當可以根據重大行政決策需要,邀請對決策相關問題富有經驗或者研究人員參與論證。參加決策事項論證的專家應當不少于5人。 必要時起草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專業研究、咨詢、評估等機構進行論證。 第七條??專家論證一般應當采用召開論證會議(包括網絡、視頻、電話會議)形式;難以召開會議的,也可以采用書面咨詢專家意見等形式。 以會議形式咨詢論證的,應當提交附各專家簽名的專家論證報告;以書面形式咨詢論證的,應當提交附專家簽名的咨詢論證書面意見。專家應當對出具的咨詢論證意見簽名負責。 第八條??論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起草單位確定論證事項; (二)擬定專家論證工作方案,包括論證目的、論證對象、論證方式、步驟等; (三)確定論證專家; (四)為論證專家提供論證所需的資料; (五)專家在指定時間內對決策事項進行相關研究,按確定的內容、方式開展論證活動; (六)通過適當方式聽取專家意見建議;? (七)專家組編寫專家論證報告; (八)起草單位整理、分析、吸納專家的意見建議。 第九條 ?論證專家應當從正反、利弊等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全面論證,內容一般包括: (一)決策的必要性、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 (二)決策的經濟社會效益、各種負面影響及風險; (三)決策的執行條件; (四)決策對公共財政、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影響; (五)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 第十條 ?起草單位應當積極采納論證專家意見,對未采納的專家論證意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在將決策方案草案提交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時,應當將專家論證報告或意見一并提交。 第十一條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嘉善縣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保障行政決策合法有效,根據《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的合法性審查,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重大行政決策屬于規范性文件范疇的,適用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決策方案不得提交決策機關集體討論。 第四條??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工作,決策方案在送交合法性審查前,應當先由起草單位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初審。 第五條??起草單位的法制機構應當參與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和論證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縣政府法制機構也可以參加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 第六條??提交縣政府審議前,應當將決策方案草案和相關資料送交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送審函; (二)決策方案草案文本; (三)起草說明,包括決策背景,按規定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工作情況,相關意見處理情況,擬定方案的依據和理由; (四)合法性初審意見,專家論證、公眾參與、風險評估形成的意見、報告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對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決策機關是否具有相應法定決策權; (二)決策方案相關內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據,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是否抵觸; (三)決策方案制訂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八條 ?法制機構應當自登記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審查時間。 合法性審查意見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九條??法制機構認為決策方案仍需補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提出要求辦理。 補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十條 ?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明確提出合法或違法的意見及理由、依據,以及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法制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只供決策時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一條??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方案時,法制機構負責人應當出席會議,并就合法性審查情況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嘉善縣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策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的集體決策行為,推進依法決策、民主決策,根據《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應當采取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縣政府全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 決策方案起草單位在報送縣政府決策前,應當由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條??提請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應當同時報送決策方案的草案及說明材料。 說明材料應當反映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決策依據; (三)按照規定開展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總體意見,主要不同意見,風險評估意見,合法性審查意見,對相關意見的處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五條 ?集體討論決策方案時,參加人員應當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 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予以記錄、存檔。 第六條??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應當根據集體討論情況,對決策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討論的決定。對意見分歧明顯的非緊急事項,原則上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協商后討論或表決。 第七條 ?需提交縣委研究決定或需報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5 嘉善縣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決策,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根據《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實施后評估,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以下簡稱后評估)是指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運用科學、系統、規范的評估方法,對決策的執行效果作出綜合評定,并由決策機關決定決策的延續、調整或終結的行政活動。 第四條??后評估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決策執行單位負責后評估的具體實施工作。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專業咨詢機構等進行評估。 受委托評估單位不得將評估工作轉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條??后評估的具體時間,可以在做出重大行政決策時一并確定,也可以在重大行政決策實施一段時間后,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七條??決策執行單位制定后評估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評估目的、評估標準、評估方法、評估時間、委托評估和評估經費預算等。方案應當報決策機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后評估可以根據決策的具體情況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對決策的主要內容進行部分評估。后評估內容包括: (一)決策與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是否一致,與本級其他決策是否存在不協調的情況; (二)決策是否得到執行,決策內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適當; (三)決策實施結果與決策目的是否相符; (四)決策實施的成本與效益; (五)決策帶來的負面因素和長遠影響; (六)決策在利益相關方中的接受程度、在公眾中的認知程度; (七)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其主要原因。 第九條 ?后評估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收集整理決策實施前后的相關信息; (二)通過多種形式開展調查,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 (三)綜合分析收集的資料信息,得出初步結論; (四)起草評估報告草案,組織有關專家對評估報告草案進行論證; (五)對評估報告草案進行評審; (六)形成后評估報告。 第十條 ?后評估時,應當科學收集、分析和評估相關資料,客觀全面地評估。不得預設評估結論,不得權衡利弊或按照偏好取舍信息資料。 參與后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在評估工作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一條??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關于決策內容、決策執行情況和決策效果的總體評估; (二)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三)繼續執行、暫緩執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的結論以及相關建議。 后評估報告應當作為繼續執行、暫緩執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后評估報告建議決策暫緩執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執行的,縣政府應當按照《嘉善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有關規定,集體討論審議后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縣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決策、暫緩執行決策或者修改完善決策內容決定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十四條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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